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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最高法院交办案件捂住近5年不予审理被指有黑幕遭投诉

2021-12-01 18:58:19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广西兴安法院廖开贵矿山被执行案跟踪报道

中国社会新闻(艾森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李卫东/记者李勇)北京报道。近日廖开贵再次到本社反映,其公司于1995年和1996年合法取得兴安县钨矿承包经营和有偿采矿权。至1998年其公司相继投入矿区各项建设费用已达1500万元。当时在矿工人已近200人,年产钨矿10多万吨,年产值500余万元。1999年,兴安法院在执行其公司(案件40宗)约500万元债务纠纷案(其中有16宗案尚未生效),限10天还清500万债务。在其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用矿山财产抵押借款还债期间,被法院接连两次拘留1年,继而被以“拒执罪”连续判刑两次共4年。在其被拘留后的次月,法院即强行将正在生产的矿山断电、断水,封闭窿道、查封其矿山全部财产,并驱离在矿全部员工,强迫矿山停产。随即将公司矿山全部财产以475万元贱价违法变卖。兴安法院在执行、变卖其矿山和财产过程中,存在官商勾结、腐败劣迹和诸多违法情形,兴安县从老百姓到镇县市政府官员,已是人尽皆知。

 

廖开贵告诉记者;“2004年10月重获自由后即走上漫长的申诉和信访路,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从政府信访到向纪委监察机关、中央巡视组投诉,历时15年申诉、信访均如泥牛入海”。

 

廖开贵特别提及其向广西高院和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艰辛及漫长的等待,说着说着,心酸的泪水不停地外淌,其伤悲与愤慨的表情,记者等人也为之动容!

 

廖开贵说:“申诉之路历经10年,在纪委监察部门和最高法院多次督促后,广西法院才于2015年立案审查。原以为将迎来正义的曙光,但收到的竟是广西高院2015年11月23日的一纸(2015)桂执监字第6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愤慨之余,继续向最高法院提交执行申诉,同时四寻法学专家请教法律意见”。
 

 

廖开贵说道:“2016年6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厅,河山(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专职法律顾问)、齐世泽、周其华、甘明秀等6位中国法律界知名法学家,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共同论证了廖开贵一案为典型的被地方官莫某和唐某某知法犯法、官商勾结,非法掠夺矿山的冤错案。6月30日,最高法院采信了该六位法学家的论证意见,正式立案审查(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274号)。2017年3月14日,收到最高法院通知书,告知申诉材料转给广西高院处理。但四年过后,广西高院也不予解决。2020年8月15日,廖开贵重新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第二巡视组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广西高院驳回申诉错误恳请落实(2016)最高法执监274号《通知书》监督意见》”。
 

 

 

廖开贵继而谈到:“2020年12月7日,广西高院和桂林中院组织联合接访,在桂林中院执行局接待廖开贵和两位代理律师,形成《广西桂林中级法院谈话笔录》(下称《谈话笔录》)。接谈人员答应对申诉问题核实。广西高院却在12月10日发来《信访答复函》。经我们认真核对《谈话笔录》,及对照《信访答复函》、《63号驳回通知书》,该《信访答复函》所述是在胡编乱扯,且不能自圆其说,广西高院在敷衍和搪塞中央第二巡视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廖开贵针对《63号驳回通知书》《信访答复函》严厉指出:

一、经过广西高院联合接访复查,查明兴安法院执行恒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乱执行的实质问题。

 

1、在兴安法院恒达公司系列执行案中,有12份未向廖开贵送达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对2004年2月12日兴安县法院两法官交接的《兴安县恒达公司系列执行案移交说明》执行卷宗40卷,恒达公司复印了全部卷宗。情况是:40宗案件均属1998年至2003年期间调解结案,即在廖开贵被羁押期间(1999年10月23日-2001年12月22日)。其中调解书上列明有恒达公司职员参加调解的24件,没有廖开贵参加、没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没有向恒达公司送达的案件16件。联合接访复查结果证明,兴安县法院没有向在看守所开庭的廖开贵送达的调解书3份。恒达公司申诉认为该3份调解书未生效外,还有9份调解书未向廖开贵送达即作为执行依据,存在实质违法,应以纠正。而此9份未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调解书涉及执行标的254.5196万元。占变卖财产的53.58%。

2、廖开贵申诉理由其中针对兴安法院执法不公,为达到为银剑公司谋取利益的目的,逼迫当时已投入800多万元设备,有产出矿砂等财产1500万元的恒达公司在10天还清诉讼案件全部债务(500多万元)。而不考虑部分财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也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等设施抵押、质押需要办理过程和恒达公司资可抵债的事实。对恒达公司要求给些时间销售已产出的矿砂偿还大部分债务的请求也不予准许。在廖开贵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后,反而被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拘。逾期,法院就野蛮地拉闸断电、封闭窿道,查封矿山,查封办公室,驱离200名在矿员工,造成生产瘫痪,这是明显的违法执行问题。

3、变卖恒达公司财产时,法院直接指定由觊觎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已久的银剑公司购买。且变卖财产没有被执行人参与,变卖财产确认书和移交变卖财产清单也没有被执行人签字确认。兴安法院故意造成恒达公司40个案件集中诉讼、集中执行架势。变卖款475万元却允许银剑公司分4年支付,而且约定银剑公司在支付第一笔175万元时(占总价款36.84%),即对恒达公司“全部矿区相应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这是司法权力的滥用。

4、申诉书关于尾矿石1000多吨在执行中灭失是兴安县法院执行问题,接访人答复“我们处理的时候是应该考虑这部分因素”。然而,刚过三天就作出《信访答复函》,彻底否定其“应该考虑”的答复。

5、兴安法院自行扣留执行款130.227万元,占变卖财产的27.42%。40个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525.8978万元,法院实际执行分配数额为344.7729万元,占变卖款的72.58%(卷宗记载法院按70%比列分配)。接访人答复“核实后回复”,未经回复即做出《信访答复函》,明显是不负责任的敷衍。

6、申诉书关于案涉恒达公司采矿权执行法院无偿交银剑公司的问题。接访人回避不谈。试问,联合接访人员是否能够提交当年轰动全县——执行查封恒达公司财产的现场证据吗?是否有恒达公司全部财产清理清单(《变卖财产交接清单》不是全部财产记录)?是否调卷复查我们申诉指出存在问题的16份调解书和执行卷宗?我们相信你们复查了,结果是问题存在,棘手难办,才敷衍中央第二巡视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监督的。

7、执行法院将不属于恒达公司债务从变卖财产款项中支付,法院乱执行、乱分配可见一斑。其一,银剑公司员工陈仕忠2000年工伤去世,非属于恒达公司执行案件,却在廖开贵羁押期间,法院作出的(2000)兴经初字第2号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调解书。没有债务人出庭确认,法院以调解书结案,缺乏依据,但陈家属从恒达公司变卖款中领走16万多元。其二,廖开贵之子女起诉抚养费的(2000)兴民初字第95号调解书,也非恒达公司执行案件,法院从变卖财产款项中支付10万多元。其三、在恒达公司1999年11月20日全部财产被变卖的4年后的2003年6月30日,银剑公司从变卖款项中领电话款3820元,无任何生效法律文书,承办法官仅请示唐敬忠院长即可领款。

(二)、《63号驳回通知书》确实存在实质错误,坚持错误,即是敷衍中央第二巡视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其一、广西高院《63号驳回通知书》判定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系“国家无偿划拨”,是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关于开发华江坳钨矿有关问题的协议》、兴安法院(1998)兴经初字第5号调解书证明,“在1996年3月25日,恒达公司承包钨矿协议中,代表兴安县政府发包的主体是兴安县钨矿局,协议约定原告(兴安县钨矿局)将已取得的华江坳钨矿A层的开采权转让给被告(恒达公司),被告补偿原告转让费五十万元。”(因恒达公司支付15万元,欠35万元,被兴安县钨矿起诉)。调解书约定支付本息37.5万元和诉讼费、保全费14570元,合计389570元。该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是有偿取得的。兴安县钨矿局的采矿权是国家无偿划拨,而恒达公司是有偿取得采矿权。国家可以对兴安县钨矿局的采矿权依法收回,对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则不能无偿收回。广西高院《63号通知》以国家无偿划拨给兴安县钨矿局,不顾其转让事实,直接判定恒达公司也是无偿划拨取得,的确是事实判定错误。恒达公司有偿取得A层采矿权理应得到合法保护,是不争的事实。

 

其二、兴安法院将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A 层采矿权无偿交付银剑公司应属执行错误。一是兴安法院变卖恒达公司财产不包括恒达公司花50万元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错误。A层采矿权是恒达公司财产权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法院执行还是变卖财产都是恒达公司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利。法院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变卖处置,但不可以无偿任意处置。二是兴安法院无权将恒达公司财产权无偿交给银剑公司的错误。银剑公司在兴安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附件9)案件提供证据(兴安矿产资源局向兴安法院的发函),证明县政府决定将华江坳钨矿A层的开采权无偿提供给银剑公司,期限为A层开采完为止。这足以证明,恒达公司A层的采矿权是通过法院执行恒达公司变卖财产时一并交付的。兴安法院通过执行恒达公司程序,将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A 层采矿权无偿交付银剑公司是执行错误。

 

其三、广西高院《63号驳回通知书》叙述的事实,客观证明了银剑公司使用恒达公司采矿权达七年之久。《63号驳回通知书》叙述“恒达公司在《矿产资源法》修正前取得采矿权属于国家划拨”,与恒达公司出资50万元取得的事实相悖。《63号驳回通知书》叙述,恒达公司A层采矿许可证“应当由国家收回,收回方式就是1999年由兴安县地矿局注销恒达公司的采矿权证”。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财产权,无偿收回和非法注销都悖于宪法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况且法院始终没有出示该注销证明。如果法院出具注销证明,恒达公司从知道之日起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广西高院的判定陈述毫无事实依据,悖于法律规定,与事实大径相庭的。《63号驳回通知书》叙述“银剑公司在购买了恒达公司全部财产后(不含A层采矿权),按自治区地矿厅文件(桂地办(1999)33号)规定的程序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于2006年重新缴纳采矿权价款140.9万元,是合法的采矿人(2001年桂国土资办(2001)125号文件真实)”。

 

广西高院上述这段话有三个时间节点客观证明《63号驳回通知书》判定事实的错误:一是1999年兴安县地矿局没有注销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银剑公司接手恒达公司变卖财产即开始使用A层采矿权开采;二是银剑公司依据2001年桂国土资办(2001)125号文件成为“合法采矿人”之前,已经使用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三年;三是无论1999年地矿局是否注销恒达公司采矿权证,无论银剑公司是否于(2001)125号文件确定为合法采矿权人,银剑公司缴纳采矿权价款140.9万元的时间是2006年。银剑公司未缴纳采矿权价款之前,其为非法采矿人,故其使用的仍然是恒达公司A层采矿权。广西高院《63号驳回通知书》自己叙述的事实客观证明,银剑公司开采三年才申请办理(2001)125号采矿证,开采七年才交140.9万元办证价款。广西高院《63号驳回通知书》的叙述还客观地证明了两个事实:即“银剑公司的采矿权是在收购恒达公司财产后重新通过审批有偿取得”的。银剑公司是按照1996年修正的《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但都无法改变银剑公司实际缴费取得采矿权时间是2006年,客观上证明了银剑公司持恒达公司采矿证开采A层长达七年。殊不知,每天可开采钨矿收入100万元,三年可收入10.95亿元,七年可收入25.55亿元。恒达公司要求执行法院赔偿银剑公司使用其采矿权证期间收益的10%,即10.95亿元的1.95亿元,25.55亿元的2.5亿元,是有事实和依据的。

 

其四、广西高院《63号驳回通知书》认定送达问题违法。兴安法院全部调解书、评估报告、变卖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均采取公告送达,公然违背91年的民诉法第82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的规定。以上规定证明,法院向蒋世和送达的218、219、220三份民事调解书无效。法院明知廖开贵在羁押不适用公告送达,而故意公告送达,是知法犯法。联合接访仍然坚持《63号驳回通知书》错误,是典型的敷衍行为。

 

廖开贵告诉记者:“银剑公司豪夺恒达公司的矿山财产和采矿权靠的是对官员的‘围猎’手段和权钱交易。银剑公司依靠矿山每年暴利三亿。其为获得坚实的保护,捂住黑暗的‘内幕’,不惜豪掷重金,买通层层关系。银剑公司有人曾多次扬言‘廖开贵这个穷鬼想和我们斗,你告到哪里,我们用钱砸到哪里,我们在公检法和政府都有人,敢与我们斗,你廖开贵死无葬身之地’(有录音为证)”。

 

廖开贵告诉记者:“其维权近二十年了,始终坚信习主席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始终坚信正义会迟到,但绝不缺席”。他表示下一步还会向记者透露更多的矿业内幕信息,让世人都知道谁是造成他冤案的始作蛹者,谁是政法队伍中的污吏,谁又在背后做保护伞!要让媒体曝光出来,让他们这些不法分子在法治的阳光下现形。

 

事件进展,记者将继续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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