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某法官以“工作疏忽”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为由给一民营企业挖坑
2022-01-09 13:54:34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司法公开平台显示:一审主审法官为 曾建通 无视审限规定,随意以“工作疏忽”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理由严重超期审案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叶千)法官以“工作疏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重超期审案。经办法官在审理兴辉置业公司与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涉嫌严重超期审理、渎职失职,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在阳江市二级人民法院来回审理6年多,直到当事人多次投诉后,2021年7月7日才审结,历时6年多。导致工程烂尾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在二级法院来回审理6年,司法本为民,却让阳江兴辉置业成了冤大头
案件在二级法院来回审理6年,司法本为民,却让阳江兴辉置业成了冤大头
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阳江兴辉公司与阳江一建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至2021年7月7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审理6年多,一审法院法官以“工作疏忽”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理由严重超期审案。按法定审限时间,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鉴定期30天。也就是说,法定10个月能审结的案件,拖了6年多,执行遥遥无期。
该案在二审期间,审判长龙飘、莫怡华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让案件躺在法院7个月零9天,直到延期审限最后一天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江城区人民法院无故中止案件审理,超期2年半(30个月)。在多家鉴定机构可供摇珠选定的情况下,江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曾建通、戴明飞不顾兴辉公司强烈反对,3次违法指定鉴定机构(其中有检测机构没有资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规定案件鉴定期为30天,本案却鉴定2年才出结果。2021年7月7日,终审(二审)法官龙飘改判一审判决,建设单位兴辉公司发包项目给阳江一建公司承包施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却判兴辉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损失。法理何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但江城区人民法院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期限办案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告知兴辉公司。
执行局长杨冬航安排没有法官资格的关则典负责执行本案
2021年7月26日,阳江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申请执行近6个月时间,到目前为止仅执行回300多万元,兴辉公司诉前保全就查封200万元和一块土地,而且一建公司当时余款项约700多万元,且阳江一建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且在申请人兴辉公司申请把阳江一建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也没有得到执行,至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经查,被指定负责本案执行的关则典没有具备法官资格。
在兴辉公司尚有超过1000多万元(含利息)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2021年9月10日,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为一个无法律关系的案件却随意超标的 査封冻结兴辉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3516.6元(查封文号(2021)-1702执5008号之三)。而违法査封冻结兴辉公司账户却如此迅速,这不是选择性执法是什么? 而且在2021年12月23日作出一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464618.38元。即使兴辉公司欠阳江一建公司工程款464618.38元,也应在阳江一建公司欠兴辉公司1000多万元的执行款里抵扣,如果没有暗箱操作,执行法官为何在执行案件时区别对待,搞双重标准?
在执行期间,施工单位阳江一建公司提供的施工资料,其中相当部分质量不合格,在一审期间曾经组织过验收,阳江市住建局文件也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公司、设计公司、勘察公司均不同意签字确认,验收无法通过,无法提供合格验收资料。但执行法官关则典(书记员)则要求兴辉公司签收这些不合格的施工资料,并认为阳江一建公司已提供资料配合完成验收义务。兴辉公司不同意关则典做法,关则典认为兴辉公司拒收,明显祖护、偏帮阳江一建公司,造成兴辉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官资格是无权直接办理案件的。法院的这种安排,是不是等出了问题,让经办人成为“临时工”?
兴辉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起诉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时,其法人就当面对其说,“在法院拖死你”,当时他就不信是法院是他家开的。经办法官果然以“工作疏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让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在阳江市二级法院来回“拿捏”了6年多。二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长龙飘、主审法官莫怡华,江城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曾建通、负责鉴定工作的戴明飞、执行人员关则典等人审理本案以及执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配合被告,恶意拖案不办、严重超出审限,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和不作为以及程序违法等不法行为,给兴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1亿多元,间接损失2亿多元人民币,同时造成上100职工失业、业主多次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作为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谢克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官司打了6年多,执行又遭遇不公,整个公司像掉进深不见底的陷阱,这个官司何时是个尽头?兴辉公司负责人长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