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矿山变卖黑幕 兴安法院无执行裁定 私设“变卖委员会”变卖财产
2022-03-07 09:16:00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谷勇)本社相关广西兴安法院“廖开贵矿山被执行变卖案”的报道在广西地区引发了坊间的普遍关注和热议。近日,廖开贵再次造访告知有关兴安法院“廖开贵矿山被执行变卖案”的违法事实和三级法院的“捂盖子”行为,虽经2021年11月和12月初两次媒体报道,但至今官方和法院方面仍无任何反馈信息。廖开贵称,其已收集到法院、政府有关官员涉案、涉腐的相关事实证据、证人证言。时至今日,不得不将其披露,公诸于世,揭开发生在其身上的冤错案及矿山、财产被掠夺的黑幕。
经办法官自诉变卖内幕 法院组织八人成立“变卖委员会”
廖开贵首先出示一份署名为陈远文(兴安法院时任民事庭庭长,1999年,负责廖开贵矿山财产变卖案的执行法官,现已退休),写于2008年7月的《一位退休法官披露史上最骇人听闻的案件》证人证据,披露兴安法院、县政府与银剑公司官商勾结,违法变卖兴安钨矿和恒达公司矿山财产的实情,内容如下:
我是一个即将退休的法官,在法院工作几十年,我见过无数案例,参与过很多案子。但我从未见过这样官商勾结、荒唐透顶的案件。而更加让人不寒而栗的是,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不但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反而错上加错,置国法天理于不顾,伪造证据,将这样一起明显判决和执行错误的案件,办成受害人头告无门的“铁案”。
更荒唐的是,兴安法院在没有按司法程序事前通知县钨矿和恒达公司进行财产确认;事后也没有裁定书和公告的情况下,将原属县钨矿的财产一并变卖,这其中也包括恒达公司与县钨矿尚未到期的开采权。银剑公司摇身一变成了钨矿的主人。
县钨矿发现后自2005年起,多次向兴安法院和市高院提出异议和复议,县法院唯一能够出具的处理有关财产的证据是执行过程中签署的《变卖兴安县华江坳钨矿全部财产确认书》(以下简称《变卖财产确认书》),根据这份《确认书》,法院除了将被执行人恒达公司的财产卖掉外,还将属于县钨矿的合法财产当作恒达公司的财产卖掉了。而且这个卖的过程还是“偷偷”进行的。
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变卖财产过程中,必须核定财产权属和财产来源,变卖财产必须以裁定书的方式变卖。而兴安法院在没有履行上述必须的司法程序下,完成了变卖。其唯一证据《变卖财产确认书》的签字过程更是啼笑皆非。
在如此明显的错误面前,兴安法院反而将错就错,认定当年执行过程合法,驳回了县钨矿的请求。(县钨矿不服,向桂林中院申请复议)在市中院副院长李高泉的直接运作安排下,对当年(兴安法院)违反司法程序的执行错误进行了“修补”,并在(时隔9年之后)(2008)桂市执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兴安法院与购买人签订了《变卖财产确认书》,并作出裁定确认银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日发出公告,向社会明示裁定的内容。”
作为当年这起案件的经办人之一,我全程了解此案的来龙去脉,整个执行过程中,变卖财产只有唯一的依据是《变卖财产确认书》,没有任何买卖该财产的“裁定书”和“公告”。即使在县法院对县钨矿的异议作出的(2008)兴法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根本未确认存在市法院确定的“裁定书”和“公告”这一事实。
作为法官,我亲身经历这个案子,并且对里面的细节清清楚楚,但我当年没有办法,只能听从上级和领导命令,可内心始终无法平静。如今,看到受害人状告无门,生活苦不堪言。另一方面则是司法系统执法犯法,败坏“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形象与尊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知情人,我觉得自己有必要把这些内幕揭露出来。
至于为什么桂林中院和广西高院在如此明显错案面前甘当“葫芦僧”?难道仅是为了维护一个“面子”问题吗?显然不是。很明显背后有着更大势力在掌控,我本人在当年处理这宗案件时已经隐约感到。如今事态演变到今天这个地步,更加证明这起错案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就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活剧。而作为这起荒唐错案的最大受益者——银剑公司背后是有硬的靠山的。整个采矿权变更的过程,实际变成政府和相关部门官员与购买商串通违法办证、购买人获取巨大利益并用金钱疏通各个环节关系的内幕。
今天,我将这个广西司法系统最荒唐案件的内幕披露出来,希望媒体和舆论部门予以监督,查处违法人员,还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一名在别人的权威下聊度余生的人,我能做的就是这么多了。
广西法制日报对兴安县法院出具的《变卖财产确认书》产生过程进行采访调查
廖开贵告诉艾森记者,为什么当年执行该案的陈远文法官在文中说《变卖财产确认书》的签字过程令人啼笑皆非呢?其接着拿出第二份证据向艾森记者展示:2008年广西法制日报记者作出的《关于兴安县华江坳钨矿变卖问题的调查》,内容如下:
《变卖财产确认书》是1999年11月20日签定,内容注明变卖人是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代表人是兴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敬忠,变卖范围是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兴安县华江坳牛塘届矿区房屋、机器设备所有权、在整个矿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隧道、自修水坝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购买人是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价款475万元购买成交,付款方式是分期在两年零七个月内分4期付清。
在这份《变卖财产确认书》上,变卖委员会委员签字的共有8人
今年(2008年)8月6.7日,记者先后走访了当时在《变卖财产确认书》上签字的4名委员,4名委员的回答结果令人惊讶。
夏炳光(时任兴安县国土局副局长,现已退休):当时法院通知我过去,一点也没有了解,内容也没有看,就叫在上面签字了,签字后就去吃饭了,纯属于凑人数。
蒋业林(时任地矿局下属派出所所长,现退休):当时是政府牵头,法院组织,各部门抽调一人去参加,主要核定恒达公司的财产,后来如何变卖我就不知道了。
黄和平(时任兴安县环保局副局长,现在兴安县人大财政教工委工作):清场、资产核算我都没有参加,当时县里面通知去法院开会,介绍了变卖恒达公司的有关情况,详细情况不太了解,当时只是看了一下《变卖财产确认书》就签字了。
文杰华(时任兴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兴安县水产畜牧局局长):从头到尾我都没有参与,一概不知道,当时只是挂名,叫签字就签字了。
以上是记者采访4人时所了解到当时变卖签字的情况,作为变卖委员会的委员,对变卖恒达公司的财产竟是如此的不知情,甚至连参与都没有参与,就被通知在《变卖财产确认书》上签字,如此参与当时的变卖工作,让人感到荒唐至极,更让人对当时的变卖公正合法进行质疑。
此外,变卖财产确认书还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有关规定,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财产应该是由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而不是出具《变卖财产确认书》。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而《变卖财产确认书》上是按两年零七个月分4期付清,使购买人取得不当的巨大收益。
3、《变卖财产确认书》中,以执行法院兴安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唐敬忠、执行员陈远文、周正己以及兴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的“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为变卖人,兴安县人民法院为确认人,实际上是确认人自己变卖、自我确认,变卖人成立无法律依据,变卖人没有被执行人的委托授权。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当初兴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变卖恒达公司的财产时,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如此变卖,有悖于法。也正因为《变卖财产确认书》出现错误,才引发兴安县钨矿的工人多年来上访不断,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廖开贵提供的信息,2022年3月2日上午,艾森记者前往兴安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反应该情况。该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告知艾森记者,纪检部门领导出差,对于艾森记者反映的情况,请示相关领导后,称该案件已由桂林中院及广西高院处理并已完结。艾森记者指出,当年兴安县人民法院在未下达执行裁定书,且被执行人被关押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变卖财产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一事实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是相关程序是否正确的问题,当下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倒查三十年,工作人员应向有关纪检部门转达该情况并引起重视。
当年的被执行人廖开贵表示,兴安县法院成立变卖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桂林市中院在长达8年后作出的(2008)桂市执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却“认定”兴安法院变卖财产“作出裁定和公告”,纯属该两级法院沆瀣一气,合谋“修补”的虚假事实。为了进一步揭露广西法院系统的黑幕,还将向更多的媒体网站求助、维权。后续案情的发展,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