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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合法民事行为被判以刑事处罚 个人未动分毫却被裁定巨额赔偿被指不公  

2022-05-11 12:55:16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www.isen.xin主任记者杨福/通讯员胜利/摄影洒洒湛江综合报道)企业通过生效民事判决取得市场经营权,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然而,刑事裁判被认定该行为是刑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法院驳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又被驳回,上诉又自行撤诉。法院竟以一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裁定执行另一方个人民事赔偿。香港居民陈康健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记者报料,他为了企业争取生存权益,历经二十三载扑朔迷离、错综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

历尽艰辛完成工程按市领导指示先行交付使用后结算,结果对方爽约,却通过诉讼、司法鉴定,要求退还“多领”工程进度款,还拒不归还垫资。以物抵债接手经营企业,入狱,以审计报告裁定要归还“多收”租金,这是陈康健的遭遇。他个人从来没有拿过标的物收益的一分钱,法院没有实际调查,单凭裁定书强制执行他个人名下财产。将迫使这位奋斗了一生、遭受了人生各种不公平对待的七旬年迈老人,走向企业消亡、倾家荡产的绝境。

近日,经调取公安机关备案存档资料发现,12年前因印章造假而以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罪含冤坐牢的关键证据被揭开了。

工商局、物业站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未被追责

早在1999年9月1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作出(1999)湛中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湛江市工商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的商业银行霞山支行70305-201-11-015343帐户,冻结、查封商业银行霞山支行岭南服务站7-8080053帐户,标的价值1300万元或其它等价的财产。

2001年9月7日,湛江中院作出(2001)湛中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以财产保全查封工商局、湛江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霞山站(以下简称物业站)东风市场一楼门店、铺位、摊位的租金收入1300万元,指定该局收入存入该局银行帐户(帐号072-223915114)由本案冻结。

结果,湛江中法院发现工商局、物业站将全部租金予以隐藏、转移,冻结的帐户只有余款1503.68元。2002年1月13日,法院书面通知工商局、物业站5日内返回已转移的租金,无果。

法院还发现物业站擅自收取被查封霞山南站服装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南站市场)租金。2005年7月19日,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茂法院)(2003)茂港法指执字第1—1号、第1—6号执行通知书,指出“物业站违反规定擅自收取南站市场2004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部分租金338523.28元”。至今,工商局、物业站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未被追责。

二分公司接受市场经营权抵债,将其以物抵债转给建隆公司经营

二分公司申请提级执行,省法院指定茂港法院执行。2004年4月11日,茂港区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公开拍卖了工商局、物业站的南站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权抵偿债务。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富共荣公司)3013.8万元竞得,成立湛江市迎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海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一年之后,因旗富共荣公司无法清偿该市场拍卖价款,尚欠价款2013.8万元。将该市场经营权转让给二分公司抵债,茂港法院为了执行顺利也作出(2003)茂港法指执第1-17号裁定查封、冻结,并作出(2003)茂港法指执字第1—21号裁定书予以确认。

二分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因工商局工程进度款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故长期借用霞山区建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款项超过2500多万元。故先以价款2013.8万元经营权偿还给建隆公司抵债,余下的以后再多还少补,并提交茂港法院确认。建隆公司拥有南站市场B座经营权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日止,A座经营权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受法律保护。

2005年7月27日,二分公司与建隆公司签订的《清还债务协议书》。次日,迎海公司根据上述受让、抵债真实意思,与建隆公司签订《南站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权移交书》,建隆公司持裁定书、协议书、移交书到霞山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南站服装批发市场四楼”。又申领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之后与1374名个体户签订摊位合同进行服装批发经营管理。

法院查封二分公司财产,建隆公司没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经营

建隆公司只经营了8个月。物业站以二分公司多领东风市场工程款1200多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湛江中院提出申请。2006年4月11日,法官黄斌、梁旗没有查清南站市场经营权归属,错误地将建隆公司的南站市场经营权当作二分公司财产查封。此时,该南站市场经营权早已不属于二分公司,而是在建隆公司名下。

2006年7月12日,建隆公司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将迎海公司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变更到了建隆公司名下。后来,霞山工商局没有经过听证,以通知书收回该证并存放局档案里。

陈康健担任建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和二分公司(国企市劳建公司属下的集体企业)负责人,名下二家公司各有各自独立的人员,经济各自独立核算,各自报税。

建隆公司和迎海公司是案外人,没有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建隆公司继续缴税经营,维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司法鉴定移交书伪造印章,从而认定陈康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市公安机关根据物业站报案称,对陈康健涉嫌擅自以建隆公司名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展开调查。2010年2月10日,送检人把迎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锦列于2004年6月9日申请市场登记档案中营业执照所盖的印章,与更换法定代表人为吴彦兰后于2005年7月28日签订的《南站市场经营权移交书》中所盖的印章作检材,进行对比鉴定。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湛公鉴(文检)【2010】7号《鉴定书》鉴定书,认为两个印文是不同印章所盖。市公安局以鉴定结果有伪造印章嫌疑,从而认定《南站市场经营权移交书》造假,是无效的。从而以建隆公司尚未取得南站市场经营权,收取市场铺位租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据此,法院认定陈康健收取查封市场铺位租金构成犯罪,判处服刑二年六个月。

刑事一、二审裁判与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相互矛盾

2006年12月13日,茂港法院作出(2003)茂港法指执字第1-2号公告,确认建隆公司“现依法取得南站市场管理及租赁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8年,霞山区霞山村委因建隆公司收取南站市场铺租而提起诉讼。霞山区法院一审后,建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过审理,湛江中院作出(2009)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湛江中院认定“建隆公司取得南站市场B座的经营权是善意行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赤坎区人民法院的(2010)赤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和湛江中院的(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却认定建隆公司对南站市场没有取得经营权。判决建隆公司收取市场租金是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与茂港法院公告和湛江中院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互相矛盾。

物业站怀疑二分公司与建隆公司签订的《清还债务协议书》是在申请人2006年4月11日申请查封后所签,提出对印章加盖时间作鉴定。湛江中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5)湛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通知书认为,由于二分公司与建隆公司不同意做有损检验,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责任在你们。因此,该市场的经营权早已不属于二分公司的依据不足。

然而,二分公司与建隆公司签订的《清还债务协议书》早在2005年7月28日就递交到工商部门审核,作为企业变更该营业执照材料,才申领到该日期核准的建隆公司营业执照。同时,建隆公司也向茂港法院提交了该协议书并得到许可,也有存档备案。而且,陈康健在查封听证庭上已向梁旗法官提交了该协议书原件。故此,物业站申请法院对2006年4月11日签定协议时间鉴定毫无意义。

发现新证据,当年印章并非造假,而是使用了新印章

2022年3月30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出具证明,证实了迎海公司曾在2005年5月24日在该局办理更换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备案,湛江市雕刻工艺厂也在证明上作出刻章说明并盖章确认。

4月14日,经迎海公司申请,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调取了该公司的备案印章印模,与迎海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签订的“南站市场经营权移交书”中所盖的印章完全一致。

2010年2月21日,市公安局正是以涉嫌迎海公司印章造假,以致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批捕陈康健。

找办案警察要回扣押物品,被以多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归还

2012年7月22日,陈康健释放后到市公安局要回被扣押物品。陈泽鸿说:张局长说要你把打官司的所有材料送过来,审查后看是否还给你。2022年初,记者陪同陈康健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要求面见陈泽鸿。陈泽鸿通过值班室电话说,这么久了,我找齐了(扣押物品)再打电话通知你过来。4月初,记者再次和陈康健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陈泽鸿还是通过值班室电话说,扣押的4900元现金已上缴国库了,扣押物品等疫情过后还给你。

扣押清单上列明:1、刻章许可证(迎海公司),壹张,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壹本,迎海公司(法人吴彦兰);……9、工程竣工结算证据,壹本,劳建二分公司;10、铺位有偿使用协议,907份,建隆公司(原件)等。陈康健告诉记者,这些扣押物品清单里面有涉及冤案的重要证据,可能是迟迟不退还的原因。

据记载和反映,陈泽鸿还以传唤方式阻止陈康健参加重要庭审。2009年10月30日上午9时,陈康健到广州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听证庭审。陈泽鸿带人拿着湛公刑传字第【2009】12号传唤通知书到省法院安检前,将即将出庭的陈康健带走。用物业站的车接到员村派出所问话,传唤至中午11时多接到庭审结束电话后,才让陈康健离开。显然以传唤控制当事人陈康健不能出庭听证,助力物业站官司胜诉。

法院以华联公司鉴定报告,判决二分公司多领工程款

当年,市劳建公司、二分公司承建霞山工商局的东风市场,总预算7000多万元。工程施工期间,工商局按协议规定民工伙食费每天10元、管理人员每天20元,5000元以上建筑材料由双方共同采购。小件材料由工商局3至5人在现场签字验收。陆续支付了进度款5300多万元给二分公司。

工程完工按市领导指示先交付工商局使用,工商局、物业站却反悔拒不与施工方结算工程造价。而是自行委托结算部分造价,目的是少付工程造价,作债权债务起诉市劳建公司、二分公司多领工程进度款2000多万元。在审理中,湛江中院商请省法院,委托广东华联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湛江市东风市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造价为4千多万元,远远低于进度款。

省司法厅以粤司信息公开(2020)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分公司委托人,指出该鉴定公司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的没有鉴定执业证。广东省工程造价总站也认为,华联公司鉴定报告不完整。然而,(2005)湛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2006)粤高法民终字第318号、(2007)粤高法民再字审定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均以该鉴定报告作依据,判决二分公司多领工程款1200多万元。

而二分公司自行结算造价是1.1亿多元,在诉讼开始时委托湛江建达工程造价事务所审计造价为1亿多元。二分公司再委托广东建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为9千9百多万元,与华联公司鉴定报告结果相比超过一倍以上。

建隆公司投入资金整改南站市场,规范管理获得好评

据了解,自2005年8月1日建隆公司接管南站市场经营权以后,因南站市场已经营十多年,年久失修,非常陈旧。为了消除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改造经商环境,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进行改造。安装2万多平方米天花板、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约500米消防大水管、电梯。更换所有旧电线路、灯光、通风、吊扇、消防栓阀门、消防管道、控制箱、监控系统。改造铺位,扩大消防通道、消防走火桥道、防火墙,设置水帘门、自动消防门,修理天面防水,修建道路、停车场、消防水池等

2006年1月9日,南站市场得到市消防局检查认可。6月12日,市工商局给建隆公司颁发《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11月,建隆公司荣获市工商局、市个体劳动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共同颁发的光彩之星称号。2007年12月,建隆公司荣获湛江市市场诚信示范单位。2008年3月,陈康健荣获全市企事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还荣幸地当选为区政协委员、区侨联委员。2007年,陈岸明副市长到南站市场检查工作时,感叹地说:“我走遍很多城市未见过有这么规范、这么好的市场”。

记者在南站市场走访了几名一直以来坚守在这里经营的个体户,他们对建隆公司当年在该市场的良好管理至今念念不忘!他们说,南站市场历经30多年了,墙体坚固,没有裂痕。并设有多个通风口透气,市场不闷热,建隆公司安装的消防管道不漏水。后来,金纺服装城的保安等人过来,打烂广播器材、断电、断水、打烂监控办公室,并打伤了人,把我们赶到金纺服装城经营,迫使我们几百个体户自发集体到省里上访。建隆公司管理很规范,理解我们个体户经营难处,降低租金让利给个体户,所以大家希望建隆公司回来管理。

金纺服装城低价抢个体户,建隆公司难以收租

据悉,金纺服装城为了抢夺客户赶急于2005年6月1日开业,而且只收3成铺位租金,公开对南站市场过来的个体户奖励2万元,一下子抢走了南站市场1千多个经营户。建隆公司为了留住十多年的老经营户,也降低15%-30%租金。建隆公司改造铺面也减少了300多个档位,再者在法院查封的压力下,只有极个别旺铺个体户为了保住档位才勉强缴交部分租金。

南站市场从1995年5月9日开业至今,都是先收租金后经营使用铺位,习惯是每年3—5月开始收下年度的租金的。因此,2002年二分公司申请查封时物业站已提前收走338000元租金,至今未被追缴。之后物业站申请查封,建隆公司经营收也自然有同样问题。

物业站提供给法院审计报告,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建隆公司应收租金款为13489434.33元,但该报告中实际提供的单证才有16张,建隆公司实收总金额只有9万多元。

南站市场被拍卖,二分公司又查封该市场法院还没有作出处理

拍卖南站市场经营权于2008年3月12日公告,建隆公司于3月17日提出案外人异议。物业站于3月27日上午10时以1561万元拍卖成交,湛江中院当天下午才通知建隆公司定于4月8日听证。4月21日,湛江中院才作出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建隆公司异议。4月22日,建隆公司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停止经营,次日物业站强行接管市场与金纺服装城老板合伙经营。

2008年4月25日,二分公司根据(2007)湛中法执字100号案又查封了物业站南站市场的经营权,2009年1月13日才解封。而这段查封冻结期的财产权,13年过去了,法院还没有作出处理。该案正在执行中,结果如何还在等待。

物业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租金被驳回

物业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陈康健赔偿南站市场租金1200多万元,被赤坎区法院驳回。上诉至湛江中院,又被驳回上诉。物业站又另行以不当得利起诉二分公司、建隆公司,请求返还市场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租金,湛江中院判决物业站胜诉。二分公司提出上诉,省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经过重审,湛江中院作出(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1号之十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物业站的起诉。物业站不服提出上诉,却于2018年3月14日申请撤诉申。省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38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物业站撤诉。湛江中院以(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1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陈康健财产及帐户。

12年前信达公司的审计报告,成了陈康健赔偿租金的依据

物业站制作建隆公司铺位租金登记表,表中只盖上物业站公章,单方委托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湛信达会查【2010】92号南站市场铺租审计报告,计算南站市场A、B座自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2008年4月22物业站已收回南站市场),商铺应收租金总额为13489434.33元。该应收租中包括商铺应收租8686035.33元。

按相邻商铺推算租金4803399元,有部分收据租金为4083159.80元(该报告中有单据证明实收租金只有15张,合计9万多元)。

记者采访了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原作出南站市场审计报告的首席会计师莫文崇。他对记者说:“当年物业站找我们做审计报告,没有说清楚作什么用途。我们审计报告写的是应收款,不是实际上收到的款。应收款和实际收到、能收到的款相差很远。”

2003年物业站盖章向法院申报的南站市场收入、支出情况表,上面记录着南站市场2003年度的摊位费(租金)600多万元,其中公务业务各项支出成本350多万元。

陈康健说,与物业站相比,建隆公司从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4月22日经营市场期间,一共才收到1200多万元。刑事判决书上陈康健供述“从2006年8月开始收取租金,大约有1200多万元,”这句不是我原话,我就不签字。另说我供述“我以建隆公司名义收租”,我从来不说过,也不认可。后来的裁定书摘录这句话,歪曲我的原意。收取的租金用在市场管理(每年300多万元)与改造(1200多万元)还不够,另外还倒贴了900多万元。以收到的1200多万元和当初抵扣2013.8万元作对比,就亏了800多万元。法院怎么就不实际调查,我怎么就多收了1千3多万元?

陈康健没有转移、隐匿南站市场一分钱,湛江中院却裁定执行他个人巨额财产

时至2019年2月10日,陈康健收到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湛江中院作出的(2007)湛中法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陈康健应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给物业站13489434.33元。

2019年4月3日,陈康健又收到2018年12月18日湛江中院作出的(2018)粤08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物业站申请追加陈康健为(2007)湛中法执字第31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然而,作出这两份裁定书的审判长是同一法官。

2022年4月6日,湛江中院作出(2020)粤08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陈康健位于霞山区更生路、民治路、洪屋路等的个人名下房产,经过了测量即将进行拍卖。

陈康健气愤地对记者说:“工商局、物业站擅自处置被查封的巨额租金,至今没有归还,更没有被追责。而我合法经营,反而被判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罪坐牢。从公安局调取资料发现了新印章的证据,就可以证实我是冤枉的。(2010)湛中法民四初字第21号庭审时,律师认为该审计报告不实,不能作证据使用。二审法官也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听证时法庭竟然采纳物业站一句话:审计报告刑事案已经举证了,就不再质证。刑事调查证实,我个人帐户有100多万元,没有发现我拿走南站市场一分钱用在个人身上。我执行物业站的标的是2013.8万元,只收到1200多万元租金。法院判我要退还多收的1200多万元,物业站拿走价值1560万元标的物,还要我赔偿1300多万元,还判我坐牢,这怎么公平呢?”陈康健继续向记者表示,自己也曾经当选为湛江市霞山区政协委员,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坚信政府一定会在他有生之年,还他一个公道。记者来自湛江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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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王梓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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