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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阳江、江城两级法院个别法官选择性执法 充当被执行人保护伞规避执行

2022-10-13 16:28:03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叶千)本社以《阳江某法官以“工作疏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为由给一民营企业挖坑》报道阳江市个别法官以“工作疏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阳江市、江城区两级人民法院来回审理执行7年3个月,属严重超限,该案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1年零3个月仍未执结。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一样对阳江兴辉公司情有独钟,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采取截然不同的方式区别对待,令被执行人高高在上,而申请执行人则忍受着经办法官的各种刁难、推诿等等,有偏袒被执行人之嫌,让人怀疑法官执行法律的公正性。

9个月应审结的案件却审了6年多,执行6个月的案件却办了 1年3月未结案,

7年3月时间造成兴辉置业公司3.8亿的巨额经济损失

兴辉置业公司再次举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审判长陈佛鹏、法官曾健通、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谢克新、审判长龙飘,被指违法办案、故意拖延审理,严重超过法定审限,致使御湖花园二期烂尾7年多,本是400多万元损失,7年多造成经济损失扩大至3.8亿元,致使阳江兴辉公司濒临破产。江城法院执行局长杨冬航、关则典(无法官资格)、法官袁广峰,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项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把完全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列入失信人黑名单,不按判决指文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法律规定,故意不计算迟延履行金,暗箱操作,选择性执法,做被执人保护伞。

2013年9月阳江兴辉有限公司将“御湖花园二期”工程发包给阳江一建公司承包建设施工 ,因工程施工存严重质量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兴辉公司2015年7月向江城法院起诉立案,至2021年07月审结,足足审了6年多;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立案,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拖而不执行。按法定审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鉴定期30天;执结6个月。

一审江城区法院法官以“一个工作疏忽、征求领导及有关部门意见”中止审理,延长审理期限,毫无章法可言;在钢筋损失鉴定上,有多家鉴定机构可供摇珠选定的情形下,不顾当事人强烈反对,3次违法直接指定鉴定机构(其中有机构没有检测资质)。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规定案件鉴定期30天,但本案鉴定2年都没有按申请事项出结果,鉴定费奇高而且不开发票。

该案二审在阳江市中院本应3个月审结,主审法官龙飘院却拖了13个月,阳江一建公司承包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检验不合格,工程没通过验收,工程返工还需要一大量资金费用,,也没有施工验收资料的情况下,阳江市中级法院法官龙飘却为帮被告,违法把30%的责任及损失判给建设单位阳江兴辉公司,且还要在10天内支付464618.38元工程结算尾款给无法律关系第三人许里,按建筑法规定没有验收合格的工程是不能结算及支付工程尾款的。

该案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 在阳江一建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且诉前保全查封有现金、土地等财产江城法院执行局长杨冬航、假法官关则典不但不履行自己职责,反而帮助、偏袒被执行人拖延、逃避执行,没有按法律规定将拒不配合执行阳江一建公司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阳江一建公司承建御湖花园的工程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工程验收不合格,至今也无法提供合格的施工验收资料,致使大部分还没做的工程项目也无法继续施工。一审组织几次验收,但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公司、设计公司、勘察公司都不同意签字盖章确认,验收无法通过,假法官关则典却认为阳江兴辉公司拒收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提供没有签字盖章不合格的施工验收资料,明显袒护偏帮被执人一建公司,反过来要求建设单位兴辉公司提供施工验收资料。

本案法院虽然认定阳江兴辉公司欠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和第三人许里的工程尾款464618.38元,但又同时认定阳江一建公司赔偿兴辉公司错漏工程导致的损失1512013.47元和本案工程投入(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金11675387.33元,两者相抵,阳江兴辉公司已经不存在欠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和第三人许里的工程款。按建筑法和行业规定凡没有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是不能结算支付完工程尾款的,何况本案判决主文的款项没有执行完,工程返工还需要大量资金费用,江城法院执行局长杨冬航、假法官关侧典却划阳江兴辉公司阳江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64618.38元,并由曾广响、袁广峰、童小虎等人滥用职权并作出了所为的分配方案,严重损害兴辉公司权益。

2021年9月10日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杨冬航、关则典随便乱查封冻结阳江兴辉公司在阳江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3516.66元,查封文号(2021)粤1702执5008号之三,兴辉公司申请执行一年,执行法官都不予理会执行,诉前保全查封有财产不去执行,乱查封冻结兴辉公司账户迅速。法官曾广响 、袁广峰 、童小虎在2021年12月23日作出一份与本案无法律关系的《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粤1702执5008号,兴辉公司多次提出书面异议也不管,奇怪的是江城法院执行局法官三次以发"通知书"形式要兴辉公司起诉早已结案且与本案无法律关系的案外人,办案人员企图金蝉脱壳逃避乱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

2022年6月9日送达给兴辉公司《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2执4048号执行款计算结果通知书》里,通知书中计算出来的利息损失前一个为6201983.56元,后一个为6619769,前后自相矛盾;计算时间及利率不按规定计算,故意不计算阳江一建公司及第三人许里没有按判决书规定限期交付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的迟延履行金。江城法院又在2022年7月5日送达《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2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办案不按判决主文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法律规定,违法故意不计算迟延履行金问题,直接驳回阳江兴辉公司提出的异议,

阳江一建公司与第三人许里没有履行(2018)粤17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的义务,致阳江兴辉公司无法对涉案工程复工建设,已经给阳江兴辉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义务人应该支付双倍补偿所受到的损失和迟延履行金,该案办案法官违法故意不计算迟延履行金没有法律依据。2021)粤1702执4048号执行款计算结果通知书没有计算该项迟延履行金,但承办法官杨冬航、袁广峰对阳江兴辉公司的异议视而不见,更没有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或依据,这种选择性审查有违司法的公平。

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杨冬航、袁广峰,凌远文、陈剑华、唐铭鑫不按判决主文事项及法律规定条款执行该案,而是故意违法不计算迟延履行金及乱计款项,有意帮助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及第三许里逃避执行,致使有财产执行而拖延1年3个月而毫无进展,严重违反6个月的执行期限。2022年8月29日,阳江兴辉置业公司法人就执行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再次到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杨冬航依法依规执行该案,面对当事人的质询,杨冬航竟然无言以对。

2022年7月13日阳江兴辉公司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2执132号执行裁定书》提起申请复议,2022年9月23日收到阳江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22)粤17执复53号裁定书》,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2执13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阳江兴辉公司认为原审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应直接予以改判,但二审法院主办法官梁宗军将案件发回重审,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造成当事人讼累。两级法院拿严重超审限7年多的案件耍太极、踢皮球,帮肋被执行人阳江一建公司及第三人许里没有责任地把执行案件无限期拖下去,不知何年何月能结案?

本案审限延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阳江兴辉置业有限公司。

另,此案审理执行严重超期7年多,导致御湖花园住宅小区开发工程项目烂尾引发物业管理方面的诉讼。阳江兴辉公司认为,一审江城人民法院法官黄英燕、二审阳江市中院法官何桂霞无视事实,强迫交易,却要阳江兴辉公司来承担在相关物业纠纷案件中不利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在阳江兴辉公司与阳江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严重超审限导致阳江兴辉公司开发的御湖花园小区二期至今不能开工,造成小区已销售一期配套不完善并由此与业主委会及物业公司产生物业诉讼。该判决不但要阳江兴辉公司缴交还没销售的房和停车位物业费,还连小区业主公共使用的所有面积都要缴交,且行业规定停车位是按每个缴交的,但法官要阳江兴辉公司所有按面积缴交。

信息来源:本网首席记者 叶千
校对:王梓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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