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 假借国家公权力争抢怡福广场经营权遭到质疑
2023-12-11 18:05:30 信息来源:广东新媒体中心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 (艾森网www,isenbj.cn首席记者戴月丽 浩杰北京报道) 商场争利,无所不用其极,合伙人成了仇人。以10万元受让物业管理公司50%股份的股东,却主张7800多万元债权,企图抵销10年承包金。将商铺租金、承包金和代收关联公司转入款充当承包金,作为不欠承包金的证据,对追讨承包金诉讼以“涉嫌虚假诉讼”报案,假借公权力将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入刑。小股东实控人操纵监事、股东,以“总裁”身份掌控公司,暴力驱赶法代兼执行董事离开公司。转移公司资金达数年之久,拒不执行法院归还资金判决。拒不执行法院解除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判决,继续霸占场地经营。出纳伪造授权书把变压器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伪造授权书转走资金等这些真实发生在湛江市霞山区怡福国际广场的事件,先前,本社记者作了相关新闻报道。
创景公司为怡合公司收取管理费和租金,其法人代表被公司小股东实控人排斥在外
湛江怡福国际广场是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与国企市交通运输集团合作开发的商业项目,市值约8亿元。陈春伟是怡和公司持股80%大股东及法代。梁慧持股20%,表面上将其股份转让给其老公姐夫马福平以逃避怡和公司债务,但一直是隐名股东。陈春伟与梁慧于2011年8月成立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代怡和公司收取怡福大厦的管理费、租金等的“口袋公司”(陈航燕也多次在法庭上作出这样的表述)。
2015年3月20 日,张新汉与陈航燕各自以10万元受让创景公司的股份,成为各占50%的新股东。按股东会决议,张新汉担任法代及执行董事,陈航燕任监事,继续代怡和收取商铺租金,对怡福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等。
2018年9月—2019年下半年,陈春伟因故离开湛江后大权旁落,丧失了怡和公司及创景商业公司控制权。期间,梁慧通过实际控制怡和公司和创景商业公司,而掌握了怡福大厦的财政经营权。张新汉于2018年9月回到创景公司参与管理,发现有大额资金被转移到陈航燕100%控股的湛江远暨文化传播公司的帐户。此外,还有70多万元存入出纳蔡春梅私人帐户。张新汉多次要求她们立即把资金转回公司基本户,遭到拒绝。
2020年2月20日,张新汉到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陈航燕、远暨公司损害创景公司利益,判令其归还100多万元。自此,张新汉发现有人威胁、恐吓、跟踪他,迫使他不敢回办公室上班。此后,公司内部任何签单手续都不需经张新汉审批签字许可,更有人趁张新汉不在办公室更换门口密码,让其回不来办公,并停发张新汉的薪酬和一切收益。
陈春伟为了避免怡和公司公章被财务出纳罗小玲等人再次私用,于2019年11月重新更换公司印章并自己保管。张新汉也为了避免印章被梁慧等人肆意使用,于2019年11月份及2021年10月份两次报失和重刻创景公司印章,但是也掌控不了创景公司。
2022年3月17日,张新汉和十几名员工进入怡福国际广场时,遭到陈航燕一批人员拦截,甚至当着警察面打砸办公桌椅。视频显示,张新汉等工作人员到怡福广场商场首层办事处,遭到陈航燕、梁慧、梁华光和华少等数几十人使用电棍、辣椒水喷雾、铁棍等器械,进行多次阻拦、围攻、殴打。
在梁慧等人操作下,陈春伟、张新汉以涉嫌虚假诉讼被羁押,法院也撤销700多万元承包金欠款和解约判决
2015年3月31日,怡和公司作为怡福广场产权方与创景公司签定《怡福大厦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创景公司每年向怡和公司缴纳承包金720万元(不包含代收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余额作为怡和公司支付给创景公司代为管理的服务费。
初期,创景公司基本上还能按合同执行。但在2020年3月起,创景公司拖欠资金,拒不缴交承包金。迫于无奈,怡和公司于 2021年4月诉至霞山区法院,要求支付欠费及解除与创景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返还怡福大厦场地,运营设备等。
霞山法院支持了怡和公司的诉求,作出了(2021)粤08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创景公司向怡和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1年间的承包金793.8万元,并解除怡和公司与创景公司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
陈航燕以张新汉、陈春伟、陈爱辉在坡头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和《协议书》确认怡和公司欠创景公司7881多万元,且后期创景公司再次支付5800多万元,不存在创景公司欠怡和公司承包金为由,对陈春伟、张新汉等人虚构债权债务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报案。致使霞山公安分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陈春伟、张新汉涉嫌虚假诉讼,进行立案。2023年2、3月份,张新汉、陈春伟相继被刑事羁押。
2022年7月1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经侦大队给法院的回复称:张新汉和陈春伟是亲戚关系,明知《协议书》的真实存在,明知创景公司不欠怡和公司承包金,且后期创景公司再次支付5800多万元。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4月20日,霞山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8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这样的回复无疑是刑事还没有定罪,却干预民事裁判。
据悉,经相关部门调查,怡和公司和陈爱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陈爱辉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澄清陈航燕在刑事报案书中关于“陈爱辉在2020粤0804民初612号案中600万元借款系虚假诉讼”的不实指控。陈航燕和梁慧故意隐瞒陈爱辉与怡和公司真实的借款数额,通过截取、拼凑还款记录和提供虚假的利息计算作为还款证据,制造“怡和公司只欠陈爱辉566510.01本息,陈爱辉起诉600万元是虚假诉讼”的假象,企图骗取公安机关对陈爱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打击合法债权人。
涉虚假诉讼证据《协议书》的7881多万元是不存在的,5800多万元包含了应缴租金、承包金和创景代收怡和关联公司转入款等款项,不能一概认定为承包金。
陈春伟被拘前曾说过,《协议书》是创景商业公司总经理潘文波于2016年为了对抗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追加创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建议编造的,里面所提到的7881多万元债权债务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实际履行,且霞山区法院也不予采信,不予认定。梁慧、潘文波、陈航燕等人为了证实《协议书》的真实性,伪造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通知函》等虚假证据。2015年3月20日创景公司变更股东时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时公司的实物和货币价值为¥0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前的债权债务归原股东负责,与新股东无关。陈航燕以10万元受让公司50%股权,不可能凭空获取7800多万元债权。双方签定的《怡福大厦商铺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要支付200万元保证金和预付800万元承包金,但创景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支付。
创景商业公司缴纳的5800多万元不能单纯认定为承包后应缴的承包金。就算按陈航燕提交的《对帐单》也注明了资金用途:租金+借款(不管真伪与否),实际上该部分资金包括了应缴代收租金、承包金和创景代收怡和公司属下关联公司转入款,这是三种不同的款项。其中:怡和公司2015年4月-2018年3月三年的租金已达3600多万元,创景代收怡和公司属下关联公司转入款79万元。创景公司向怡和公司上缴的承包金已不足2000万元,创景公司还是拖欠怡和公司的承包金。
据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陈春伟与梁慧之间的纠纷,本质是争夺公司实控经营权。陈春伟在处理这一纠纷过程中,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陈春伟作为大业主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被自己物业公司的一个股东以“虚假诉讼”的名义告进了看守所。相反,梁慧、陈航燕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霸占了怡福大厦经营权,从2019年底至今长达4年时间,他们实际控制了怡福大厦并获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收益。
梁慧、陈航燕一伙凭借创景公司为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编造的《协议书》,通过虚假陈述,利用掌握的怡和、创景公司及关联公司原有的印章和所有的凭证、帐册等,涉嫌伪造《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通知函》、《对账单》等虚假证据,有选择性地提供会计凭证、账册复印件,企图假借国家公权力之手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公检法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应该排除干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明案件真相。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对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民事纠纷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与打击。案件进展如何,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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