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庭审法官公文复函曲解“决定书”原意 谁来纠正?
2016-10-10 19:15:12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谷勇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网(www.isen.so 记者廖露茜)2015年9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原法官李晓华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执行(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2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称复函)。对该复函,当事人郑志贞女士向本社记者投诉,认为原审法官李晓华恶意曲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23号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原意,竟被一纸公文行式的内部复函曲解代替,严重损害郑女士应得的利益,造成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及精神损失。2016年7月7日,本社记者就此事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调查并发表了《原庭审法官遭投诉:曲解粤高法委决定书违法办事》一报道。近日,记者再次收到当事人郑志贞女士的反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现接任该赔偿案法官黎桂飞拒绝纠正李晓华作出的复函,继续损害郑女士的合法权益,更加严重地危害着司法的权威性及法院的公信力。
据郑女士透露,《原庭审法官遭投诉:曲解粤高法委决定书违法办事》报道发表后,她于2016年7月12日向省高院请求监督湛江中院立案执行支付赔偿金,又于2016年8月1日向省高院相关领导和部门申请监督纠正“复函”。8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现接任该赔偿案的法官黎桂飞在电话上回复其称“李晓华的复函没有问题,不收回复函”。对此,记者9月27日再次致电黎桂飞法官核实情况,目前仍未得到回复。
事件回放:1996年3月,麻章区检察院扣押郑志贞11张银行定期存单,在2003年至2010年间才以现金形式分多次返还给郑志贞11张存单的本金,造成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巨大损失。为此郑女士从2010年开始走上申请国家赔偿的维权之路,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作出终审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 “麻章区检察院赔偿郑志贞11张银行存单利息,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时间从存单约定的存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取回之日止。”2015年5月16日麻章区检察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该执行决定书中显示:利息金额采取定期和活期 相结合的原则计算利息,应支付给申诉人郑志贞的11张定期存单定期及活期利息共计8.5万元。
记者发现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八)项,并非按照省高院决定书中依据的法律《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内容来执行。并将省高院决定书中“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计息方式改为“定期和活期相结合”来计算利息,与郑女士的丈夫按照决定书委托银行计算的利息金额相差40多万元。
对此,麻章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却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原法官李晓华的内部复函作为其不愿依法执行的“挡箭牌”,称是根据李晓华法官的复函对省高院决定书中的“本金取回之日”解析为“存单约定的本金取回之日”,来作出执行决定。但记者发现,麻章区检察院2015年5月16日已经作出执行决定书,原法官李晓华却在2015年9月6日作出复函。不经让人思考,究竟什么原因让李晓华法官在三个月内改变赔偿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间接肯定麻章区检察院不依法执行决定的行为。
郑女士向记者说道:取回11张定期存单本金的人本应是我,但麻章区检察院却提前取出,随后才在漫长的十年中陆续返还我本金,造成我利息损失巨大。根据省高院决定书中“利息利率按照存单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取回之日”,明确表明利息以当时的定期利率从存款之日起计算至我本人拿到本金的那天为止。这本来就包含了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的本意,而麻章区检察院和李晓华法官却自导自演,一意孤行改变决定书的决定,损害我的利益。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广州某银行相关负责人,他了解此案件后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的利息应该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来计算,时间为存款之日起计算至存单的本人拿到本金为止。按照浮动的利率来计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不可能给你高额利率的利息,也不会以最低的利率来计息,用存单约定一个利率来计息最能体现公平也最具有法律依据。
该赔偿案件中,麻章区检察院以不理解决定书内容为由“请教”庭审法官究竟是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法律知识欠缺还是在变相向院庭长“打招呼”,以影响案件最终执行呢?而原法官李晓华用个人内部复函解析决定书内容,改变判决原意,不经让人担忧合议庭的权威性、公正性是否受到冲击。司法的公开性与独立性本身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内在逻辑,不应只是关起门来讨论。现今居其位的“审判者”应不怕自揭家丑、不怕自损权威、不怕伤害自己,杜绝一切内部“保护”和“照顾”。方能还法律尊严,才能还社会公正。如果“审判者”们都不愿纠错,还有谁能为百姓的损失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