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戴耀廷“雷动计划”涉嫌违法
2016-06-08 09:30:43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占中三丑”之一、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雷动计划”,推动反对派内部协调及选民“策略性投票”,令“非建制派”在9月立法会选举取得过半数议席,而计划的文宣及戴耀廷多番言论中,均提到计划是“踢走建制派”及支持反对派。有法律界人士质疑,若“雷动计划”在选举期间如投票日最后阶段,明言选民应投票予哪些候选人,就有可能构成在选举中促使或阻碍候选人当选,届时计划招致的开支,就要计算在其协助的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开支内,如候选人或其选举开支代理人没有申报,就有可能违法,最高可被判监。选举事务处表示,若招致选举开支者不是候选人本身,也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同样有可能违法。
香港《大公报》报道,“雷动计划”日前开始设立街站,向市民派发宣传单张,并协助市民在手机安装通讯程式Telegram,以参与该计划内的“雷动声呐”民调。单张称计划是“踢走建制”,以“民主阵营取得过半数议席”为目标,并计划“招募”25万人,其中20万人是“前方部队”,要求他们参与“雷动声呐”,及考虑候选人当选机会而投票,另外每个地方选区各一万人是“雷霆救兵”,在投票日最后阶段参考民调结果,作“策略性投票”,以“拯救边缘名单”。
法律界:若明撑某人即“中招”
戴耀廷早前多次接受访问时,都开宗名义称“雷动计划”是协助反对派多取议席,而他日前在个人facebook专页宣传“雷动声呐”时,更称“九月立选就可以踢走“保皇党”,立会达半,将半个立法权抢到手!雷动成功,到时(特首)梁振英肯定无...得...留...低!”
他在日前“雷动计划”记者会上,被问到计划会否因促使或阻碍他人当选,而违反相关选举条例时,宣称他们不会直接叫选民投予哪个候选人,选民所收到的资料会是“所有候选人按他们推算的支持度”,“按我自己的理解,只要全面公布资料,也没叫任何选民去支持某候选人,应该没有构成相关违规。”不过,他谓正在商讨会否提供“多一些建议”给选民。
曾参与选举的律师简松年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如果在选举期间,“雷动计划”只提到“踢走“保皇党””及“支持“民主派””等,没有明言支持哪些候选人,就不会构成促使或阻碍候选人当选,但如果计划明确支持某些候选人就会“中招”,“尤其是他们的“雷霆救兵”部分,本来没有提到人名、竞选号码就不会出事,但若要那班选民清楚明白要“拯救”哪些名单,或多或少就会涉及这些资料。”
他指出,如果“雷动计划”构成促使或阻碍候选人当选,整个计划招致的开支就要由其支持的候选人名单摊分并申报,而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任何候选人或其选举开支代理人所招致的选举开支没有载入该候选人的选举申报书中,则该候选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同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属犯罪,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1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选举事务处:接获投诉必调查
选举事务处回覆本报查询时指,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广告”是指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的任何形式的发布,“选举开支”则是指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的人士,于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为促使有关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
该处续指,假如发布选举广告涉及开支,而发布者非候选人也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该发布者便可能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的非法行为。若候选人指使该人士或组织发布有关选举广告,而没有将有关费用计入其选举开支内,该候选人亦同样会触犯该条例的规定。
选举事务处强调,如接获怀疑涉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的投诉,会转交执法机关调查和跟进。
投票结束前公布预测违规
“雷动声呐”民调会维持到9月4日投票当日,而戴耀廷在提出“雷动计划”初期,更曾提出在投票日设立街站,“协助”不懂用手机程式的选民表达投票意向。选举指引强调,选民有权将其选择保密,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不得规定选民透露任何详情,否则即属触犯刑事罪行,也不可在投票结束前,就个别候选人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法例规定,若强迫选民透露投票意向,可被判罚款甚至入狱。
拟投票日设街站“协助”投票
设计“雷动声呐”的“公民数据”发言人赵智勋,日前在“雷动计划”记者会上称,民调将在本月及下月每月做一次,8月每周一次,9月首3天每日一次,在9月4日选举日则会不断更新,让选民掌握选举形势后作策略投票。戴耀廷2月在报章撰文,更提到:“至于那些不懂用手机程式的选民,我们可以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在各区设立街站协助。其实选民也可事前叫懂得使用手机程式的家人协助他知道应投票给哪张名单。”
被问到做法会否违法,戴耀廷在记者会上声言,“雷动计划”所做的是民意调查,而且不是在投票日当天于票站去做,“应该”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条例及规则,因条例指引主要规管票站调查。
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票站调查”一章中强调,选民有权将其选择保密,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不得规定或宣称规定某选民或获授权代表透露其所投选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的姓名,或其任何有关详情,否则即属触犯刑事罪行。
指引又提到,在投票时间内公布或披露的任何票站调查结果或意向预测,均可能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及选举结果,“因此,选管会提醒传媒及有关机构,在投票结束前,不可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就个别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选管会如得悉任何广播机构或其他机构没有理会或遵从指引,可发表公开声明对其作出严厉谴责或谴责,并公布有关广播机构或机构的名称。
至于选举日当天,除事前获准作票站调查的机构外,选举指引及相关法例是否容许其他机构作任何方式的收集选民投票意向,并对外公布?本报曾询问选举事务处,但该处没有回应。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六十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则不得规定或看来是规定选民披露其在选举中投票所选的候选人的姓名,或关于该候选人的任何详情,否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九十六条第七款,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或企图以任何方法,在投票站内或在禁止逗留区内,或未经投票站主任或选管会明示准许而在禁止拉票区内,取得关于该投票站内任何选民将会投票予哪个候选人,或已投票予哪个候选人的资料,即属犯罪。同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人触犯该条所订罪行,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
借Telegram收放料保安堪忧
“雷动计划”未有自行开发应用程式,并依赖手机通讯程式Telegram收集选民投票意向及发布资讯,并多番强调程式如何安全。不过,日前就传出Telegram也有根本上的保安漏洞,黑客有办法看到用家所有信息,短期内难以修复。
“雷动计划”支持团体之一的“公民数据”,早前开发“公民声呐”民调系统,以Telegram进行互动民调,后来改名为“雷动声呐”,并于日前开放予所有用户,让他们参与本月的选情民调。
声称不负责加密技术
“雷动计划”在向公众派发的单张中,以问答形式试图释除公众对保安的疑虑,宣称系统会点对点与个别参与者收集投票志向,程式并不会存取其他个人资料,而电话号码会在系统中加密成一个代码。“公民数据”早前也在facebook专页上,大赞Telegram“完胜”大部分即时通讯平台,注重用户私隐。
不过,当本报记者登记使用“雷动声呐”,条款就写到资料传送时,Telegram会使用256位元AES(高级加密标准)加密,以确保有关资料实际上无法被人破解,“加密技术由Telegram提供,并非由“雷动声呐”负责。”
美国《福布斯》杂志记者、专门报道网络安全新闻的Thomas Fox-Brewster,日前在YouTube发布片段。他在片段中从全球电讯营运商广泛采用的SS7(Signaling System Number7)发信系统的漏洞手,先欺骗电讯网络,令它以为攻击者的电话与目标人物的电话号码一样,再开设Telegram账户,取得安全代码,最后完全控制目标人物的账户,包括收发任何讯息。
有评论指,SS7是全球电讯商组成的发信系统,若想在SS7上进行任何改动,就必须经过相当繁复的过程,除非电讯商肯联手合作解决问题,否则漏洞短期内应该难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