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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看点解析

2019-10-10 01:12:19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租赁房屋要登记信息了——《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看点解析

  阅读提示

  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出租人须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群租房要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看点”颇多。

  在这部法规监管下,群众租房将会产生哪些新变化?

  房东自报、中介代报,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

  探索“以房管人”,建立信息登记制度,是此次条例的一大亮点。

  此前,公安机关以居住证管人,大量流动人口因为没有办理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治安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则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主体责任,并从信息报送时限、方式、内容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

  按照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都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条例对信息登记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和实际居住人;租赁房屋地址;租赁用途、租期;房屋合法手续相关信息。

  单位出租、承租的,应当包含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委托出租、承租的,应当包含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行为,条例坚持从严管理、从重处罚。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比如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

  条例还规定,由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租赁房屋所有人、入住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义务进行细化,并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强对群租房管理,条例规定,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十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

  对于承租人义务,条例规定,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义务,条例规定,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居住安全,条例还对租赁房屋进行了限定。规定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将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作居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推行网上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着眼便利群众,条例从推行网上登记、不收取费用、实行信息共享、使用全省统一制式合同、加强信息保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将其掌握的租赁房屋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共享。

  为方便群众租赁房屋,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针对群众普遍担心的信息泄露问题,条例明确,履行法定职责获悉租赁房屋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中介等各方职责、义务

  管住管好出租房和流动人口,单靠主管部门很难落实到位,必须发动全社会力量。

  条例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中介、物业、综治网格员等各方职责、义务进行明确。

  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对掌握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可开展自治管理,组织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自治公约。业主委员会可将租赁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住宅区管理规约,对租赁房屋实行自我管理。

  综治网格员应当对租赁房屋加强日常检查,核验租赁房屋信息。发现未登记或者未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应当及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电、用水、用气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处置工作。(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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