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毒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2019-12-01 22:24:1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娱乐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禁毒警示标牌
《河北省禁毒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关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明年1月1日起,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是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禁毒条例》规定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根据氯胺酮、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蔓延发展现状,《条例》适应新形势要求,除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还将氯胺酮(K粉)、芬太尼类物质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否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数额不等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记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