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2019-12-28 20:18:16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近半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省检察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保定11名被告人获缓刑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新闻发布会,今年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44.07%;9、10、11月分别达到73.6%、81.74%、83.4%。发布会还公布了3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处理,能够实现有效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认罪并积极补交税金 11人获缓刑
该案系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至2016年期间,保定某橡胶机带公司等11家经营橡胶产品的民营企业,为了抵扣增值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购买云南省某橡胶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0余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向税务部门足额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今年6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上述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认罪服法,均属初犯,案发后积极补交税金,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14万元。
真诚悔罪赔偿损失 被判一年三个月
该案系沧州市献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12月,因卖菜摊位之争,被害人牛某宁、牛某君兄妹被梁某某、冉某某殴打。经鉴定,牛某君属轻伤一级。2017年6月,梁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案犯冉某某在逃。今年5月,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献县人民检察院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幡然悔悟,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冉某某在侦查阶段虽然拒不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冉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赔礼道歉获得谅解 免予刑事责任
该案系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今年5月,陈某(女)在自家平房院门口附近清洗车辆,邻居张某某(女)看到洗车的脏水流经其家门口,随即用扫把将地面的脏水扫到陈某的车上,二人发生厮打,陈某致张某某左脚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2万元,当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予以谅解。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案发后陈某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12月20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 马冬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