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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缘何“一烟难禁”?

2018-06-04 21:42:39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新华社发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早在2011年,我国就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7年过去了,一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仍不尽如人意。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到底难在哪?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道德自律难抵“烟瘾”

  禁烟意识有待增强

  轻松惬意地靠在椅背上,熟练地打火、点烟……5月25日晚,在位于省会前进街上的一家餐馆里,几名男子在餐桌上“吞云吐雾”。透过一团团飘散的烟雾,他们背后不远处的“禁止吸烟”标识赫然入目。

  记者日前在走访时发现,在大型商场、医院、超市等人群聚集地区,几乎见不到吸烟者踪影,但在餐馆、KTV、网吧等公共场所,吸烟者仍大有人在。

  “无论是直接吸烟还是间接吸入二手烟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副所长郭晓亮说,烟草制品的烟雾中含有数百种有害物质,其中至少69种为致癌物。

  据统计,我国吸烟人群逾3亿,另有7.4亿不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危害,每年因吸烟相关疾病所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0万。郭晓亮表示,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到2050年每年死亡人数将突破300万,成为国家与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堪承受之重。

  然而,记者在走访中发现,部分烟民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且缺乏自律、控烟意识淡漠。记者随机采访了5位烟民,他们均表示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无不妥之处,一位吸烟者更是表示,“吸烟伤害的是我自己的肺,谁也管不着。”

  “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说到底还是市民文明素质的问题。一支香烟的点燃,不仅是对自己和周围被动吸二手烟者健康的危害,更是对公共文明的漠视、对他人的不尊重。”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车同侠认为,应继续加强对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纠正部分烟民的错误认知。

  利益驱使不愿得罪顾客

  经营者禁烟力不从心

  “我见过有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却没见过有人来制止或处罚。”5月24日,在省会北国商城内,和男友一同购物的小赵告诉记者。她男友也表示,自己经常在台球厅吸烟,并没有被工作人员劝阻过,更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经宣传数年,为何效果有限?

  不少受访者表示,在室内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难度不小。“不熟的人,不好意思去说;太熟的人,说了也没用。”省会市民王女士每次闻到烟味就觉得恶心、烦躁,但只有在吸烟者是至亲好友时,她才会偶尔提出抗议。

  禁烟工作最关键的是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但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往往受利益驱使不愿意得罪顾客,而对其吸烟行为予以纵容。5月24日晚,在省会新石中路上的一家餐馆里,老板告诉记者,有一次他们的服务员只是提醒了一下吸烟的顾客,结果对方差点翻脸。“尽管我们也知道室内公共场所不能吸烟,但顾客有这方面的需求,如果阻止可能会导致顾客不再上门,所以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虽然困难重重,但我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车同侠认为,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有禁还要有罚,要明确执“罚”主体。“除教育处罚当事人外,还应对公共场所的业主及管理者进行处罚,提高管理者参与控烟的自觉性,形成对烟民的多层次的社会监管氛围。”

  此外,车同侠建议,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控烟劝导方面的培训,同时积极推动无烟环境创建,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及重点市场等单位带头创建无烟单位,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控烟工作。

  控烟立法亟待加快

  社会共治去除烟患

  “目前的禁烟执法还面临执法力量有限、执法盲区多等诸多难题。”郭晓亮表示,目前我省还未出台专门的控烟法律,只能是积极倡导和广泛呼吁烟民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做不到强制禁止,更没有处罚权。

  据了解,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已12年,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全国性控烟法律或法规。“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有明确规定,《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中也有相关条文,但是这些细则、条例关注度不够,执行效力有限。”郭晓亮表示,一些本应与禁烟令密切配套的法律法规均付之阙如,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往往只能停留于纸上谈兵。

  记者了解到,我省主管控烟工作的行政部门是省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具体的控烟制度和奖惩措施由各单位自行拟定,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控烟工作缺乏刚性约束——这是我省控烟工作的现状,更是全国大部分省市的“控烟困境”。

  事实上,破解公共场所控烟难题,可以从通过地方立法开始。近年来北京、上海等20多个城市为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其中北京和上海公共场所控烟立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共场所禁烟缺乏法律依据,控烟效果必然大打折扣。”车同侠认为,应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推动地方乃至全国层面立法,界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主管部门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职责以及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立法中所禁场所要具体、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硬、处罚标准要量化,体现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公信力与执行力。”车同侠表示,公共场所控烟仅凭单一部门力量很难完成,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最佳效果。(记者 吴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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