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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发布2018投诉调解典型案例

2019-03-14 04:29:06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人民网石家庄3月13日电 3月13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8年度全省消协组织投诉调解典型案例。

一、外出旅游意外摔伤 理清责任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卢先生2017年9月报名参加保定市中国旅行社(保定中旅)组织的湖北恩施七日游,旅行过程中在湖北清江景区因厕所地面湿滑摔伤,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亲属将其接回到保定手术治疗,9月27出院后一直在家理疗康复。2018年2月1日,保定中旅委托做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鉴定为人身损害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其与保定中旅多次沟通,不能解决。为此向保定市消协投诉,要求保定中旅当面道歉并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保定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保定中旅进行了初步核实,明确指出该社是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赔偿和协调有关责任方赔偿的义务。同时,约谈了本次出游的保险人保定人寿保险公司,并通过河北省消协寻求景区当地消保委的支持。经保定市消协与湖北省恩施消保委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恩施清江大峡谷旅游发展公司、湖北峡州国旅恩施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卢先生5万元(含住院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检查康复治疗等费用),保定中旅赔偿消费者损失2404元,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人身伤害保险金1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旅游过程中人身伤害案,案件涉及组团社、地接社、景区以及保险人等多个责任方,责任难以分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景区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摔伤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所以,消费者既可以要求组团社,也可以要求地接社、景区赔偿。因卢先生在报名参加团队旅游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义务。(案例提供:保定市消费者协会)

二、新买农机屡出故障 维修频繁予以更换

【案情简介】

邯郸市大名县王村乡几位农民在当地某农机公司以每台18万元价格购买的两台河南某公司生产的玉米收获机,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链条断、料口堵塞、离合轮打滑等机械故障,从玉米开始收获到结束整个季节约15天左右,这两台收获机多数时间都在维修中,无法正常作业。消费者认为是该收获机设计上有缺陷要求退机,但经销商却称退机需生产公司同意,自己无权做主,无奈之下消费者2018年1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名县消协多次实地调查了解,并前往河南生产厂家查看生产状况,经历多次调解,生产者、经销商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厂家为消费者更换另一技术成熟型玉米收获机,差价6万元由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

【案例评析】

收获机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的规定,收获机在多次修理下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更换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案例提供:邯郸市大名县消费者协会)

三、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 两地消协调解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秦皇岛市11岁的孩子张某用家长手机玩游戏,在弹出的小视频的指引下按照指定步骤注册了看视频的账号,2018年5月2日张某的父母偶然发现银行卡里少了几万元,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发现所少的钱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到了一家名为火山小视频、北京微播视界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上,一共有37笔交易记录,共34672元。原来,张某用家长的手机观看视频直播时点赞、打赏主播,并不知点赞、打赏是要花钱的,还以为只是用于称赞的符号,所以在看直播时一直无所顾忌地点赞、打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秦皇岛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积极与涉案的公司沟通和交涉,并与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消协共同办案,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点赞、打赏款34672元。

【案例评析】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近4万元打赏主播的行为,明显与其辨别能力、自控意识及知识水平不符,张某的父母在事件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张某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公司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中,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孩子父母也存在过失。作为监护人,更要注意完善自己的手机支付系统,尽量不让孩子知晓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金钱相关的支付方法和密码。(案例提供: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四、汽车频繁出现同一故障 依规延长包修免费维修

【案情简介】

消费者谷某2014年12月购买大众迈腾B7一辆,后因同一故障分别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及12月换过三个传感器,2018年3月8日又因同样故障到定州4S店检查,经检测,仪表多个故障灯报警故障。此时该车已出质保期2个多月,4S店要求车主谷某自费维修更换,并且费用很高。谷某认为该车在三包期内曾三次出现同样故障,每次都是更换传感器后时间不长故障重现,是由于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没有解决,故要求4S店免费维修。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定州市消协接诉后,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与汽车厂家沟通。生产厂家表示,三包期内可在本品牌任意4S店维修,并同意由定州4S店为谷某免费维修车辆。谷某表示非常满意,问题得以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谷某的车辆三包期内多次更换部件,本次故障发生距离上一次维修仅仅4个月,虽然这次发生故障时已经出了三包期,但是明显属于原故障没有彻底解决所致。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的规定应该认定属于尚在保修期内,故应免费维修。(案例提供:定州市消费者协会)

五、免费却变付费 承诺必须履行

【案情简介】

2018年国庆假期间,沧州市圣一玛瑜伽健身中心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在该中心“支付199元,挑战10次瑜伽锻炼,挑战成功后,可免费领取价值3980元瑜伽年卡一张”,参与者将此信息转发200个微信好友才可以参与活动。收到此消息的消费者约400人参与并成功获得领取价值3980免费瑜伽年卡的资格。但领取年卡时却被告知,需额外再缴纳999元。消费者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时健身中心辩称,其收取999元费用会再向消费者赠与相应价值的商品和服务,包括瑜伽垫、训练服、瑜伽指导精讲课程等。此外,参与活动的人太多,有一部分一时兴起参与领卡,届时来参加训练的人数不好掌控,会导致其瑜伽训练的操厅、教练都不方便安排,这样做也是为了给消费者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处理过程及结果】

通过历时一个多月的调解,健身中心与390余人达成协议,按照原来承诺提供一年内免费进行瑜伽锻炼的服务,案件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家在微信圈发布消息,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其行为属于要约,消费者完成商家要求,该合同即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商家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即便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需要增加其他条款,也应该征得消费者同意。不经消费者同意,合同之外强加条款,就会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例提供:沧州市运河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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