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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证券法修订落地 提升资本市场执法震慑力

2019-08-29 00:26:33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法治化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A股要稳定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保障,增加法治供给,加大处罚力度,争取今年内通过证券法修订,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推动修订刑法,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多位市场人士表示,法治化就是要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制度规则的“四梁八柱”,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特别是对待资本市场的痼疾沉疴,要通过严峻立法,提升执法震慑力,让踩踏监管红线者付出沉重代价,这是市场共识,也是监管层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发力方向。

资本市场法治化在路上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

截至8月25日,证监会今年已发布10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大幅增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案件罚没款倍数多数在2~3倍,部分案件达到顶格5倍,一批涉案金额大、手段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让违法者付出了代价,净化了市场的生态环境,夯实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

与此同时,继最高法出台针对科创板的意见后,“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两部刑事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监管层持续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证监会始终重视加强法治建设,比如,针对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不断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从根本上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活动营造规范的环境,为执法监管树立遵循的依据和标准。

然而,行政处罚太轻却是市场反映的普遍问题,证监会目前处罚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罚没款、市场禁入是证监会主要的处罚方式。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罚单多和涉案金额相关,但信息披露违法的顶格处理仅有60万,与动辄上亿元的造假金额相比,显然处罚力度太小。

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深律师虞伍指出,证监会从立案调查到做出顶格处罚时间与以往相比加速很多,显示从严治市迈出重要一步,但在今年发生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等案件中,60万的顶格处罚力度,与投资者预期相比依然只是“罚酒三杯”,显示出修改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迫切性。

迫切需要加大对违规者惩处力度

处罚力度太轻的背后是迫切需要得到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已是目前资本市场不争的问题之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正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自2015年4月初审至今,修订审议已经历时四年多。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年“三读”,证券法修订之路不平坦,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时间的法治方向,参与修订者谨慎修法,市场参与者屏气关注。

市场普遍希望,本轮修法不仅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现行证券法行政处罚力度太轻,与惩治当前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完全不相适应,严重脱离了资本市场监管的实际,无法让一些搞歪门邪道的上市公司敬畏法治。而且,监管部门在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其他违规违法时,也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监管部门权威性的发挥,证券法需尽快落地。

立法者也关注到了市场呼吁,今年4月公开的证券法“三读”稿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万的顶格惩处仍显不足。”刘俊海建议要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最好赔10倍,最少也不能低于3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1+3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0倍的惩罚性赔偿,只有用重典才能治乱。

虞伍表示,还需要在证券法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加大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入刑范围,让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有法可依,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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