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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前研究总监备案私募 涉嫌违规兼职

2019-10-11 05:42:2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随着市场回暖,私募管理人备案热情正在恢复。在新备案的私募公司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了国元证券(8.59 +0.35%,诊股)研究中心前研究总监王明利的身影,他旗下公司上海有谱投资在9月24日成功登记备案为私募管理人。

  记者查询中基协备案信息注意到,在今年2月份之前,王明利还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任职,但其却在2018年12月17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一家投资公司的实控人,这家投资公司就是9月24日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公司——上海有谱投资。

  此外,中基协信息还显示,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明利在担任国元证券研究中心首席策略研究员时,还同时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

  对此,有律师表示,其兼职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国元证券前研究总监备案旗下私募公司

  9月24日,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有谱投资)在中基协成功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利。

图片来源:截自中基协官网

  从其履历来看,王明利在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在天相投资顾问研究部任职策略研究员。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任职总监、研究员;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任职首席策略研究员,宏观策略组组长;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任职国元证券研究中心研究策划小组成员兼秘书长;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一职。

图片来源:截自中基协官网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基协信息还显示,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王明利在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投资总监一职。

  据启信宝数据显示,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陈忠秋出资2550万元持股51%,而高伟华出资2450万元持股49%。

  中基协数据显示,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被列入了异常机构名单,其原因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管理人实缴资本低于100万元或者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低于25%,管理人无管理基金规模。

  中基协数据还显示,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在协会备案有昌兴萤火虫新兴成长型证券投资基金1号。

  在券商任职时拿下投资公司控股权

  从中基协备案信息来看,王明利在今年1月份之后从国元证券离职。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有谱投资成立于2014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

  从中基协数据可以看到,在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王明利担任上海有谱投资总经理。该公司收购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632万元,公司全职员工人数为4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2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王明利和合规风控朱厚中。

  另据启信宝数据显示,在上海有谱投资股权结构中,王明利出资540万元占54%的股份,另外张杰持股20%,王劲森持股20%,苟先进持股6%。从工商变更情况来看,上海有谱投资在2018年12月17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韩隐博变更为王明利,同时股东由韩隐博、卫玉杰变更为王明利、张杰、王劲森、苟先进。

  王明利在国元证券任职期间搞兼职一事,国元证券是否知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元证券董秘办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明利是在今年1月14日办理了离职,前前后后有半个月的时间,最终办完离职手续是在今年2月份。而对于王明利在国元证券任职期间在外兼职私募一事,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并不了解这个事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试图采访王明利,但截至发稿,也没有联系上王明利。

  律师: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有谱投资股权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明利,而从股权变更时间来看,发生在2018年12月17日。即当时王明利还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一职。

  那么,王明利在上海有谱投资的股东身份变更和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和其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一职相冲突呢?

  对此,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程金海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第(五)款: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另外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另外,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9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他营利性机构”就是指证券公司参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程金海律师认为,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外兼职,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兼职行为,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即使从券商辞职以后没有问题,但是之前的兼职仍然有问题。而对于上海有谱投资,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影响兼职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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