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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别人的钱 炒自己的股 竟有这样的“股神”?

2019-12-11 19:00:5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骗钱炒股票,亲人两行泪。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某蓉犯诈骗罪被判刑五年。蒋某蓉就是那个“骗别人的钱,炒自己的股”的人。

骗别人的钱,炒自己的股,竟有这样的“股神”?

骗别人的钱,炒自己的股

我们先根据裁判文书公布的被告人信息了解一下蒋某蓉其人。

她的曾用名为“蓉蓉”,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

2017年7、8月份,蒋某蓉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害人冯某。蒋某蓉鼓吹自己炒股能力超群,并获取了被害人冯某的信任。

2018年1月左右,蒋某蓉与被害人冯某约定,由她直接使用冯某的股票账户代其进行股票交易,所获股票交易盈利由冯某根据股票盈利给蒋某蓉20%的佣金,亏损则由冯某自行负责。

也不知道冯某是怎么想的,又提供本金、还提供账户,盈利要与蒋某蓉共享,风险却由他独自承担。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蒋某蓉在股票未盈利的情况下,先后5次通过电脑软件伪造虚假的股票账户截图,虚构股票交易盈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冯某向其转账支付佣金合计人民币33万元。骗得的钱款均被蒋某蓉用于个人挥霍。

天网恢恢。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蒋某蓉在绍兴市湖农业科技园大棚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蒋某蓉无力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蒋某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蒋某蓉向被害人冯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类似的“股神”还有不少

像蒋某蓉一样把自己包装成“股神”,并且赢得对方信任后进行诈骗的人并不鲜见。

在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9日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中,被告人杨某华骗了10多位股民合计400多万元。

骗别人的钱,炒自己的股,竟有这样的“股神”?

杨某华的骗术也不新鲜。

先虚构自己的家庭背景,吹嘘自己炒股稳赚不赔,再诱导受害人开户,由杨某华代为操作账户,并约定盈利后杨某华分得30%的盈利。后隐瞒亏损真相,将他人本金取出用于分红,或直接将资金余额取出非法占有。

等待杨某华的结果是相似的,法院认定其犯有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五万元罚金并退赔相应赃款。

虽然当前以炒股盈利为幌子的骗局多为团伙活动,但是从上述两则判决文书来看,骗子也可能是单军作战。

投资者应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证监会也曾公开提醒,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反映。

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便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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