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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重大违法情形将退市 8项重点务必厘清

2018-03-09 22:42:44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者:isen点击量:

  3月9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沪深交易所将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要点速览:

  这次是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此前交易所发布的关于退市的市场指标(低成交、低换手、股价低于面值)等情形,不在此次政策调整范围。速览:

  这次

  退市的6种情况

  (一)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看点1:第一、二两种情况,退市则一退到底,不得重新上市,类似于此前的欣泰电气。

  看点2:《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只是作为“有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并不在此次退市规则安排中。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提交的两会议案中已经提到,建议将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无期,同时提高罚金的上限。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看点3:原本依靠财务魔术规避退市的行为,将无处遁形。举个例子:某公司亏损两年后盈利一年,随后再亏损两年,一旦被认定盈利的那年账是做出来的,则追溯认定为应该退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主要内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看点4:对财务造假“零容忍”。且《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只是作为认定的依据,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标准与这次退市制度调整无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要内容: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5: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连续60个月内,只要有3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则将退市。且《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只是作为认定的依据,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标准与这次退市制度调整无关。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看点6:“其他情形”的表述,涵盖了未尽事宜,这个最后的“兜底性”裁决权,有助于防范各种钻政策空子的行为。

  看点7: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看点8: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具体的退市流程

   第一步:预警

  条件:触及上述6条中的任意一条或几条,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司法裁判的当日。

  行动举措: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股票和衍生品种停牌。同时披露相关内容,发布特别退市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及时披露,继续停牌。

   第二步:初裁

  交易所根据公司报告的情况,形成初步判断,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补充材料

  期限:15个交易日(不含补充材料所耗费的时间)。

  形成初步意见,告知上市公司。

  期限:5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被告知后,可以申辩。不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申辩期限:10个交易日。

   第三步:决定

  上述申辩期限满后,1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给出初步意见;交易所在5个交易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退市。

   第四步:实施

  决定退市的,先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30天;然后暂停上市6个月(此次未提及退市整理板),然后终止上市,进入股转系统,因第一、第二条款退市的,禁止重新上市,第三到第六条退市的,5年内不得重新上市。

  决定不退市的,满血复活。

  新旧制度将如何衔接?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沪深交易所均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

  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这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对于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其影响用通俗的表述就是:坦白从宽,最好及早交代,在新规实施前认定下来还按老办法走;否则拖到新规实施后就按新办法。

  交易所表态: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上交所: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本所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预期,严格执行。

  深交所: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深交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同时,深交所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95家A股公司“终止上市”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合计超过3500家。自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等第一批上市公司退市以来,Wind统计数据显示,A股中,累计“终止上市公司”数量一共为95家,退市原因包括被吸收合并,连续三年亏损等原因。其中,2014年退市新规实施三年来出现多例典型案例,包括*ST二重为“主动退市第一股”,博元投资为“A股市场强制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和“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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