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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为侵吞2000元利息,竟挪用公款104万!

2018-01-11 12:13:15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编辑/张喜斌 统筹/陈威】1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西一“村干部”为侵吞2000余元利息,竟然3次挪用公款共104.7万元。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注意到,被告人余国荣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方: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7年12月21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92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人余国荣家住靖安县,任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出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28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余国荣犯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靖安县政府多次征用新村组土地,均由新村组协助香田乡政府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新村组在靖安县农商银行东方支行以余国荣的名义开设一个专门保管征地补偿款的账户。

2012年7月24日,香田乡政府将征地补偿款共计387300元转账给该账户,该笔征地补偿款到账后,余国荣考虑到村民尚未形成一致的分配方案,该款暂时不能及时予以发放,便将该笔征地补偿款拿去办理短期定期存款,从中获取利息。

当天余国荣私自从该账户取出387000元在靖安县农商银行东方支行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业务,2012年10月24日存款到期后,余国荣将本金387000元和利息2767.05元共计389767.05元转回补偿款账户中。

此外,2014年2月18白,余国荣私自从补偿款账户中取出38万元在靖安县农商银行东方支行再次办理了三个月定期存款业务,到期后余国荣将本金38万元及利息2721.09元转回补偿款账户。

还有,2014年8月2日,余国荣私自从补偿款账户取了28万元在靖安县农商银行东方支行又一次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业务,到期后余国荣将本金28万元及利息2005.02元转回补偿款账户。

直到2015年1月,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组长余某1、会计余某2与余国荣一起对账,余国荣将该笔387300元征地补偿款的活期利息2036.5元上交组里,剩下5456.66元余国荣自己得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国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4.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提出余国荣系多次挪用同一笔款项,且是存在银行获取利息差,未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余国荣仅获取的利息为2000余元,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已构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被告人余国荣共挪用公款三次,获取利息4000余元。2015年1月,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组长余某1、会计余某2与被告人余国荣对帐,被告人余国荣将该笔387300元征地补偿款的活期利息2036.5上交新村组,将2000余元利息予以侵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国荣作为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出纳,在协助香田乡政府管理、发放新村组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4.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国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余国荣挪用公款的非法收益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大白新闻(ID:dabaix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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