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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的刑期减少76天

2019-11-28 23:04:1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谢谢检察官,没有你们监督,我要多坐76天牢。”日前,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郝某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激动地对检察官说道。

2018年11月13日,郝某向涪陵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提出申诉,称其判决刑期存在错误,请求核实并予以更正。接到申诉后,该院指派检察四部检察官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6年7月2日,郝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刺伤妻子,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解除对郝某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法律文书,原判决未对郝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予以确认,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未能折抵刑期。

2018年11月,涪陵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先后10余次往返多个办案部门,找到办案人员反复核实,收集到了郝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在郝某向涪陵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该院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办案机关,并派员介入引导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证实郝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近日,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郝某刑期折抵错误案作出裁定,郝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1天,依法折抵刑期76天。(记者 李立峰 通讯员 苏勇 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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