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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好证据不出庭成一些企业惯用伎俩

2018-09-01 23:28:3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一边是用人单位因欠薪当了被告“不露脸”,一边是劳动者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藏好证据不出庭成一些企业惯用伎俩

  “用人单位不出庭却赢了官司,太想不通了!难道企业靠藏证据,不出庭,就能随意欠薪吗?”8月27日,劳文杰拿出败诉的判决书给记者看,觉得一肚子委屈。

  2016年3月,劳文杰被包工头赵某雇佣到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家工地做木工。当年10月3日,赵某携款跑路,欠下劳文杰6.3万元的工资。劳文杰申请仲裁,希望赵某所在的大连某工程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薪。结果,因为公司不理不睬,两次不出庭,劳文杰提交的证据又不足,走仲裁和法院诉讼劳文杰都败了。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用人单位不出庭不举证,劳动者举证又不足,致使合法权益难维护的例子并不鲜见。

“知道你拿不出证据,我有底气啊”

  2016年10月8日,劳文杰所在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齐勇曾找到他,进行了一次谈话。齐勇当场保证让劳文杰拿到欠薪,并详细地询问了劳文杰有没有和赵某签订合同,手中有没有工资条、签到表、工装、工资转账记录、赵某属于该建筑公司等证据。得知劳文杰只有微信记录和手写的工资条后,齐勇便让劳文杰回家等消息。结果,等来的是公司对劳文杰的诉求再也不理不睬,后来公司当了被告也拒不出庭。

  缺席判决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会到庭进行辩论。那么,为何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到庭?

  “因为知道你拿不出证据,我有底气啊。”辽宁省某大型连锁果蔬超市人事部副总经理周祥说。他专门负责处理企业的人事争议问题。

  周祥以今年解雇的3个临时工为例,进一步解释说,“雇人时公司就十分谨慎,没让员工拿到工资条、签到表等证据,离职后还收回了3个人的工装、工牌等。3人申请仲裁前,我请他们吃饭协商,旁敲侧击地了解到他们掌握的证据不足。回去后就删除了所有他们提及的记录。即使是仲裁委、法院工作人员来取证,也查不到证据。”

  骗走、销毁证据后不出庭逃避责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

  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在翻阅卷宗时发现,沈阳市某食品生产厂3年内被告了7次,涉案金额共计3.15万元,皆是因为无故辞退超市促销员拖欠劳动报酬。

  郑虹介绍,第一次庭审,该企业称没收到开庭文书,并未出庭,结果劳动者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尝到“甜头”后,这家企业便不出庭了,同时7名劳动者无一例外地拿不出证据。“我们几个审理法官电话催促其出庭多次,讲了不出庭的利害关系,可企业就咬死了不出庭。”

“既没有强制措施,又没有处罚手段”

  “缺席审判制度下的证据认定没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恶意不出庭没有强制或处罚措施,是该类案件难解决的三大原因。”郑虹说。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该规定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下的证据认定的可操作性作出明确。

  “劳动者能否胜诉,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而不是根据用人单位出不出庭。”郑虹说,没有相关规定,仲裁委只能在坚持中立原则的基础上,理性对已有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客观判断。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也是一大痛点。审理劳文杰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工作人员张希美告诉记者,仲裁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时就派人前去取证,结果发现由于项目在2016年年底已经建完,项目部也撤销了,赵某跑路后所有资料不知去向,建筑公司也没有任何赵某工作过的痕迹。最后,因实在无法证明劳文杰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判劳文杰败诉。

  张希美介绍,这类案件多出现在建筑、餐饮、商超三大行业,主要因为招工方和工作性质都具有临时性,不签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定工资和工时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劳动者也不注意留存证据,致使执法人员很难取证。

  恶意不出庭没有强制或处罚措施是用人单位逃责猖獗的最大原因。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出现用人单位未到庭现象的原因比较多,如因不重视而遗忘开庭时间,公告送达开庭文书以致不知晓开庭时间,此外就是为拖延、逃避责任而故意不到庭。而针对是否为恶意缺庭,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认定、强制及处罚措施。

  “遇到恶意不出庭的单位,都是想方设法地对其进行劝说。但遇到经常不出庭的单位,既没有强制措施,又没有处罚手段,怎么才能‘请’得动呢?”张希美如是说。

“最根本的是应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不能一遇到职工权益受侵犯就呼吁企业守法自律,呼吁提高职工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是应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说。

  郑虹建议,完善缺席审判制度,让该类案件审理、取证有法可依。一是要认定什么情况下才是“恶意缺庭”,对屡次恶意缺庭的,法院要有强制出庭的相关措施及规定。二是明确缺席审判制度下审理和取证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掌握大量劳动关系证据,而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对拒不举证、销毁证据的用工单位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认为,立法讲究严谨所以所需时间长,目前可以效仿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制度,把拒不举证和恶意销毁证据的用工单位拉入失信黑名单,在人事部门备案,使其成为督查的重点对象。“整改好的,几年内没有类似案件发生的企业可以移出黑名单,以此倒逼用工单位诚实守信,出庭举证承担责任。”刑燕说。

  在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看来,还应该尽快完善劳动关系登记制度及相关体系。“该类案件的关键症结是执法部门不完全掌握劳动用工情况,劳动关系难认定。”王磊说,“如果全国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完善,劳动者何时以何身份进场,又在何岗位工作,协商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何时离场等,对这一系列劳动关系上级人事部门都能清清楚楚,企业就没有漏洞可钻,许多劳资纠纷就会迎刃而解。”(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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