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淮南中院出首份判决
2018-03-06 22:44:12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丈夫黄某因股权转让纠纷欠债40万元,妻子程某也需共同偿还。近日,淮南中院就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黄某夫妻的上诉,认定在妻子程某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黄某处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009年8月,黄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在一家公司持有的4%股权转让给赵某,并收取赵某40万元转让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赵某多次要求退还款项未果,2014年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黄某承诺分两批退还40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依然没有还款,赵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黄某应按照约定退还该笔40万元转让款。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应该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判决黄某和程某共同偿还赵某40万元款项。
宣判后黄某和程某夫妻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主张系被胁迫情况下签订还款协议缺乏证据支持,并且其一审答辩已自认收到该笔40万元,只是强调股权没有过户的过错在于赵某。现二审时推翻一审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审不予采信。另外,根据黄某和程某夫妇一审答辩,黄某本无意转让股权给赵某,但赵某与程某是亲戚关系,程某经不住赵某央求才做通黄某思想工作,同意转让该笔股权。可见,程某对黄某转让股权一事是知情并明确同意的,由此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李旭东刘凤玉记者唐欢)
法官释法:
此案的特点在于,二审审理期间最高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1月18日刚开始实施,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还有不同认识。如此案中,有观点认为,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无论是股权转让协议还是还款协议均无程某签字,也未获得程某追认,程某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法官认为,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立法不可能完全预见并穷尽列明一切情形。所以该解释第一条在列明“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外,还使用了一个“等”字,这说明除“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两种情形外,只要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负债行为,亦应夫妻共同承担。另外,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只注重考察是否有“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等行为外观,还要考察该债务是否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内容实质。此案中,该股权系黄某和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程某对黄某处分股权是知情并明确同意的,由此产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