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警方刚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
2018-09-06 05:05:0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近日
石城公安成功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
背后真相让人警醒深思。
一边是家庭困难,自己无力照顾,
欲把刚出生数月的儿子卖给他人的温某金;
另一边则是因儿子儿媳无法生育,
求孙心切的温某柱……
两个家庭中的两个不幸的人,
在“委托人”的牵线搭桥下,
竟没意识到贩卖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
2018年8月29日,
石城县公安局木兰派出所民警
在调查温某柱为其孙子温某彬
(男,2016年8月16日生,曾用名:温某民)
补录户口一事时,
发现温某彬疑似被拐卖儿童。
案情重大!
后经石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与木兰派出所联合调查获悉:
温某柱抱孙心切,于2016年初委托
同村村民刘某秀帮忙留意此事。
刘某秀又将此事告知毕某秀,
毕某秀则告知陈某秀一同留意此事。
2016年年底,
陈某秀在石城县丰山乡沿沙村帮他人做事时,
得知温某金因家庭困难等原因
有一刚出世数月的男婴(取名温某民)
欲卖予他人抚养。
陈某秀便将该情况告之相关人员。
在刘某秀、毕某秀、陈某秀三人的牵线搭桥下。
2017年1月2日,
温某金带着男婴温某民在石城县
县城一家饭店与温某柱见面,
双方协商约定由温某柱现场支付6.9万元“恩养费”,
从温某金手中购买该男婴。
当日,温某柱支付6.9万元现金后
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而刘某秀、毕某秀、陈某秀作为介绍人及在场人,
每人分别从温某柱处收取2100元、
温某金处收取200元的介绍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秀、
温某柱、温某金、毕某秀、陈某秀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在这里有话要说了,
拐卖儿童,性质恶劣,影响很大,
严重破坏了家庭幸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
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都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让骨肉分离的悲剧不再上演。
法 律 链 接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此后,
愿“四海八荒”只有“亲生”,
没有“亲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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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石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