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决定有法理依据
2017-12-30 09:43:55 信息来源:星岛日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星岛日报》12月30日发表题为“人大常委决定有法理依据”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的决定,是漠视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已不能弥补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但是人大常委决定有其法理基础,而且掌握《基本法》解释权,大律师公会纵然对《基本法》条文有不同理解,在法律上难挑战其决定,要留意的是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对民意的影响。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落实港粤政府上月签署的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由国务院批准在西九站划出内地管制区,该管制区由内地人员按照内地法律执法。
公会早前对一地两检并没有作出明确表态,现在突然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有分析认为是由于公会下月选举执委,希望连任的林定国团队面对由”人权大状”戴启思组成的团队挑战,不得不”硬起来”。
戴启思团队包括陈文敏等政治立场明显属于”黄丝”的”星级”会员,他们对现届执委的重点批评,就是觉得现届执委维护本港法治不力,甚至举出一地两检作为例子。从政治角度看,公会现在不惜与人大常委抬杠,猛力抨击西九一地两检违宪违法,有助其巩固捍卫本港高度自治的形象,或可起到”箍票”效果。
公会变硬或与选举有关
无论这份声明背后有没有政治盘算,声明本身的内容,反映了本港普通法制度与内地法制的分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
李飞形容人大的决定是”一言九鼎”,一些习惯以法院作为掌握法例最终解释权的法律界人士,可能觉得逆耳。但是,在一国两制的宪法安排下,人大常委的确对《基本法》拥有最终解释权,是毋庸置疑的。况且人大常委是经过详细的法律角度审议,才达成结论,作出决定。基于此,不能说没有法理依据。
人大在公布决定的新闻稿中,提供了作出这些决定的背景理据,当中所用的字句,很容易连系到《基本法》的多项条文,包括没有改变特区范围,不影响特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减损特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最后以有关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根本宗旨”作结。
针对本港社会有关这个安排会否抵触《基本法》第十八条有关内地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的规定,会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也为此作了解释,表示十八条的原意是不在全港普遍实施。
难以司法复核挑战决定
大律师公会显然不满意这些解说,逐条列出其认为一地两检安排违反《基本法》的条文,指人大常委没有就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却还指令特区政府立法落实,是香港回归后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双方在演绎《基本法》方面的大落差,反对一地两检的泛民政党和组织如获至宝,势以此为激发民意反对一地两检的武器,令立法会审议落实一地两检法例的过程火花四溅,甚至可能在立法会通过法例后,以公会发表的理据提出司法复核。
不过,由于司法复核内容涉及挑战人大常委决定,而人大常委依宪法有此权力,故本港法院是否受理已成疑问;就算受理,都可能启动程序寻求人大释法,故此反对者根本难有胜算。
在法律上,一地两检势必在人大常委决定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挑战。日后变量最大的是法律争议对民意的影响,现时支持一地两检的民意远比反对者多,当局站稳法律基础之外,还须确保享有的民意优势不会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