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1月18日发表题为“保大众基本权利 不容藐视法庭”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在占领运动尾声不肯依从法庭命令,撤离旺角占领区的部分示威者昨日被判刑,以在现场担任要角的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和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刑罚最重,要实时入狱。由定罪至判刑,都带出清楚讯息,法庭命令必须遵守,以免动摇法治基石。
二〇一四年的占领运动,三个遭示威人士盘踞达三个月的占领区,以金钟规模最大,铜锣湾最为冷清,旺角最龙蛇混杂。金钟和铜锣湾影响最大的是交通,旺角除了是交通枢纽,还是商业和民居密集点,示威者品流复杂,不止扰民,而且妨碍正常商铺经营,有小老板蒙受极大损失。
三个占领区以旺角局势最为紧张,对民生影响最大,有关方面由小巴商会组织出头,入禀法庭申请禁制令,为清场铺路,由于示威者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庭批出禁令。清场当日不依从禁令离开的人,部分被控藐视法庭,黄之锋和另一学生领袖岑敖晖等七人认罪,而黄浩铭等不认罪者最后亦被定罪,同于昨日判刑。
抗命须承受法律代价
占领运动的理论基础是“违法达义”,发起人把运动定性为公民抗命。公民抗命的基本条件是愿意承受法律代价,不过,今次运动却发展成不但有法不依,连法庭命令也不听从,更有人拒绝认罪。
在今次占旺清场事件中,部分人认罪承受抗命代价,至于不认罪者,有的扮听不到清场命令,有的扮无法离开现场,有的扮路人甲,有的扮采访。庭上证据却显示,他们有的振臂高呼,有的向警员喝倒采,那些辩解理由全是托辞。
至于黄之锋和黄浩铭,当日站在前线对法庭授权执行清场令者诸多刁难,又煽动群众对立情绪,角色同样重要,只不过黄之锋认罪可获扣减三分一刑期,只须入狱三个月,黄浩铭就被判囚四个半月。岑敖晖等角色较轻者则获判缓刑,部分人兼须罚款。
社会混乱基层最不幸
有占领运动的支持者,批评法庭被利用作对付他们的政治工具。但是,无论申请禁制令者有没有政治动机,摆在市民面前的事实,是这期间的旺角示威活动严重影响其他市民的权利,破坏社会安宁。总不能示威“大过天”,其他基本人权通通要让路靠边站。
本案主审法官陈庆伟即指出,法庭不止要保护示威者,也要保障大部分人的生活权利。他感叹,政治运动引起的混乱,穷困及劳工阶层的人最为不幸。
部分占领运动支持者,以自己目标正确来衡量是否有罪,各人正义观念不同,大家以此作为违法借口,势必社会大乱,损害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法庭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所颁禁令合理合法,必须跟随。
要是出现纵容藐视法庭判决和颁令的先例,众多官司败方不依法庭命令,法庭裁决得不到执行,公义得不到申张,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最依靠法庭保障的弱势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