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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应敢于承担检控责任

2018-12-28 02:28:30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星岛日报》12月27日发表题为“律政司应敢于承担检控责任”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律政司决定不就UGL事件检控前特首梁振英,事前没有寻求外间独立法律意见,引起议论,大律师公会质疑有违惯例。事实上,检控程序并无规定凡涉及敏感政治人物的案件,一定要征询外间意见,这样做有利也有弊,律政司今次的做法正显示其承担,而非透过向外寻求意见以回避责任,有信心做到不偏不倚。当局若按照公会意见,外聘大律师重新检视是否推翻原先的决定,将令人觉得进退失据,反而可能产生不良的政治后果。

梁振英于二〇一一年底担任戴德梁行董事期间,就澳洲企业UGL收购戴德梁行进行谈判时,与对方签订协议,收取四百万英镑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有关收款的安排在一四年遭传媒报道后,民主党成员林卓廷即高调向廉政公署举报。律政司收到廉署的调查报告后,在本月中旬宣布决定不起诉梁振英,理由是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他在事件中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查无实据 独立作决定

泛民主派虽然不满律政司的决定,但是至今无人能够提出确凿的证据来驳斥,只批评律政司交代不够详细,以及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外聘大律师提供独立意见,有违惯常做法。

现时律政司除了涉及本身人员被指犯案,并没有硬性明文规定在决定检控时,一定要外聘大律师提供意见,是否这样做,视乎每宗案件性质和律政司司长的判断而定。

检控若涉及政治敏感的案件,外聘有利有弊。好处是有外间独立大律师提供意见来支持是否检控,令公众有较公正的感觉;弊处是律政司本来就有责任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研判每宗案件,然后作出决定,外聘不但花费公帑,也予人回避责任之感,实际上是交由外间人士研判取决,变相将检控权力外移。

在这宗案件中,律政司按证据与法律理据作出决定,没有外聘征求法律意见,全盘承担责任,不等于不独立和有偏颇。实际上,林卓廷锲而不舍,今年还与党友先后飞去英国和澳洲,要求当地执法机关调查起诉。英国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已经回覆:不会跟进这宗案件,这显示连英国当局都认为,有关投诉站不住脚。

左摇右摆 有不良后果

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并非获法律界人士一致认同,是否接受,就要由律政司司长审慎研究判断。

律政司作了不检控决定后,如果受外界批评和舆论压力,而左右自己的判断,要外聘大律师重新检视自己的决定,将显得进退失据,前后不定,所产生的不良政治后果,以及对法治信心的影响,须作非常审慎的研判。

本港法治其中一个可贵之处,是无论律政司检控还是法官判案,都有相当透明度,让大家按事实作出判断,很多案件的检控和审理结果,并非所有人都满意,大家都可以批评。而建立法治信心的一个重要元素,是律政司在作出检控决定和法官判案时,只按照法律和证据来判断,既不受政治压力而动摇,也不受舆论风向所唆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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