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深夜砸门闯入者若算防卫过当,是“法向不法让步”
2019-04-05 05:55:35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原标题:反杀深夜砸门闯入者若算防卫过当,是“法向不法让步”
醉汉入室行凶 残疾按摩师反杀被诉“防卫过当”
文 |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又一起反杀案引发社会关注。
据上游新闻报道,辽宁抚顺,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早已关闭足疗店休息的于海义被一阵急促的砸门声吵醒,45岁的他摸黑走到门前,看到门外一名身材结实、疑似醉酒的中年男子不停地用力砸门,还大声辱骂“不开门整死你”。
黑暗中,于海义看见男子拿着一个类似砖头的东西,极度恐惧中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很快男子破门而入,进来追打于海义。双方厮打在一起,混乱之中,于海义扎了男子肚子一刀。男子倒地后,于海义为其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
(至今依旧变形的足疗店门把手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抚顺市检察院认定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都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但究竟是过当还是无过当,这涉及罪与非罪问题。
检方认为于海义有罪。理由是,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当时的时空条件,公诉机关显然过于苛求防卫人于海义了。试想,对于深夜无故砸门闯入的不法侵害者,以及“不开门整死你”的威胁,还有情急中似乎看到对方拿着板砖的样子(哪怕是错觉),谁能预测其入室后的侵害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法律怎能苛责室内的防卫人只能用身体防卫而不能用刀防卫呢?此时,用刀防卫是正当的,否则,就是典型的“法向不法让步”。
(于海义的残疾人证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还应看到,本案中于海义虽然用刀防卫,但表现得相当克制。一般来说,用刀防卫可以选择刺向不法侵害者头部、颈部或者胸部等重要脏器部位,而于海义刺向的是腹部,四肢和腹部是相对没有重要器官的部位,刺一刀一般不会导致毙命。所以,可以合理推测,于海义刺这一刀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故意伤害。
也就是说,本案用刀防卫没有错,防卫时仅刺向腹部一刀没有错,换言之,本案既不存在犯罪故意,也不存在犯罪过失。至于不巧刺到肠系膜中动脉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应看成出乎于海义意料的意外事件。依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辩护律师也认为于海义无罪,是从特殊防卫角度而言的。这种防卫不存在过当,所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该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行为致人死亡也不存在过当,刑法理论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其在醉酒支配下,在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辱骂、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可以采取致死也不为过的防卫。于海义这样做是正当的、无罪的。
(于海义所在村子多位村民联名签署证明书,证明于海义“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近段时间来,关于被侵害后反杀致死的案件和讨论非常密集。在此类案件中,要特别强调常识判断。法律格言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和司法注重常识的最大体现是陪审团制度:在实现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是由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担任陪审团成员,当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被告人无罪时,即可以当庭释放被告人了,只有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才由法官来裁量具体刑罚。
现在社会治安形势不好,不少人放置刀具之类在客厅以备不测,尤其是家里只有老弱病残人员时。本案足疗店二楼住着几名女工,一楼住着于海义这位残疾人,即使他们备刀以防夜间出现意外也完全正当,何况还只是随手操起桌上的刀,而且不速之客深夜而至,破门而入,还扬言“不开门整死你”,用刀防一防何错之有。这就是常识。假设本案也由陪审团来审,我相信会一致认定其无罪。
一个众多村民联名证明其“老实本分,遵纪守法”的残疾人,在不法侵害者深夜向他伸出罪恶之手时,法律应允许他用刀向罪恶宣战,而不能对他的防卫横加苛责。期待后续的司法诉讼还于海义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