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示威者明显构成暴动罪 促警方执法
2019-06-21 23:03:0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6.12示威明显有暴力行为构成暴动罪(文汇报资料图)
艾森网消息: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遭到反对派歪曲污蔑阻扰,有示威者于6月12日下午冲击警方防线,导致多人被捕。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认为,在《公安条例》下,示威者的暴力行为绝对构成暴动罪。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发出声明指,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非法集结"罪规定,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声明指,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任何人如参与非法集结,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暴动罪"规定,如任何参与凭借第18(1)条非法集结罪,被定为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5年。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认为,6月12日下午当日,示威者用铁马、伞尖、砖头和铁通等冲撞警方,明显超过3人,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已明显构成了暴动罪。
协会强烈遣责6.12下午暴动的示威人士,公然挑战警权和香港法治的底线,这类严重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促请警方尽快拘捕凶手,使香港成为安全和高度法治的国际金融中心。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