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侬墙”鬼祟”起底” 警出手拆走
2019-07-14 22:23:0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香港《文汇报》报道,有激进分子在大埔火车站外所谓的”连侬墙”上,张贴个别警员的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私隐,警方前晚派员清除。警方表示,怀疑有人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需要搜证。
大埔墟站外行人隧道中所谓”连侬墙”上张贴印有一名警员个人资料的纸张。警方其后采取行动,到”连侬墙”拆走写有该名警员个人资料的纸条。其后,有人将拆走的单张制造成大型海报,再度张贴在所谓”连侬墙”上。
前晚,十多名警员到所谓”连侬墙”拍下墙上载有警员私隐资料的大型海报,其后将海报撕走,和撕走其他数张同样印有警员私隐细海报,又在隧道内巡视以确认是否还有同样的海报,最后离开。一批不明身份者在场,但未有阻挠,只在一段距离外”观察”及拍下警方行动。
警方此前指出,张贴有关单张和海报可能干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六十四条,即披露未经数据用户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张贴有关单张或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某些恐吓作为,是次拆走单张是作搜证之用。
个人私隐专员此前响应有警员的个人资料被张贴在公众地方一事发表声明,指任何人披露(如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无论该等数据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数据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根据《私隐条例》第六十四(2)条亦规定,在未经数据用户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数据用户的某数据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数据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违反《私隐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