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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例列明准入私地 阻执法可囚10年

2019-10-11 05:17:32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网上有人煽动昨晚到商场聚集声援新港城被捕职员,数百名非法示威者如期到商场内聚集唱歌示威。 香港文汇报记者 摄

  在每次暴力冲击后,暴徒即窜往商场以至屋苑等私人地方,在警员追捕暴徒时,有部分屋苑及商场的保安员甚至管理公司,不知是对法例的不了解,还是害怕黑衣暴徒的报复,每当警员在追捕暴徒时往往加以阻挠。事实是,根据《警队条例》第五十条列明,警员如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者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管理该处的人在警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其自由进入该处。在部分情况下,警员获法律授权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任何人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该人,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根据《警队条例》第五十条"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警务人员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任何由法律订定判处的罪行者,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有关罪行的人,乃属合法;在据此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权力,即使他没有为此而发出的手令,亦不论他是否目击任何人犯罪。

  须给予便利助查

  条例并指出,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如未能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该人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该人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于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可强行闯破拘捕

  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根据《公安条例》第三十三(6)条,警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第十八(非法集结)或十九条(暴动)所订的罪行,及在犯该罪行过程中曾经使用或可能使用攻击性武器,该警务人员可在该地方的附近范围内,于公众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以确定该人有否犯本条所订的罪行。

  第三十三(8)条则解释,条文内公众地方(public place)包括在任何处所的公用部分,即使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无权进入或不准进入该公用部分或该处所亦然。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九十条"协助罪犯的罚则",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该人就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并在无合法权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作为而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该人,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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