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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毓民袭击特首案:法院拒绝黄传召70名证人

2016-03-11 14:10:11 信息来源: 香港大公报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涉嫌于2014年7月,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一个玻璃杯,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提讯,黄向法庭申请传召70名证人被拒。

香港《大公报》报道,63岁的黄毓民,昨日向裁判官申请,要求法庭向70名人士发出证人传票,包括13名司局级官员,以及55名立法会议员及职员等。黄指他们当时均在现场,认为他们有可能看到事发经过,故要求法庭接纳有关申请。

惟裁判官朱仲强认为,黄未有足够资料显示有关潜在证人曾看到事发经过,质疑他们并不能协助法庭了解事件,故拒绝黄的申请。黄毓民在庭外透露,他会就有关事宜,向法庭提出覆核,甚至上诉至高院。

20多名“热血公民”成员昨日到法院门外声援,其中包括“四眼哥哥”郑锦满及“热血公民”创办人黄洋达。他们手持写有“热血公民”的旗帜,并不时高叫政治口号。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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