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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载监狱片段或犯“不诚实使用电脑”

2016-06-12 13:58:08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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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段发生的地点,据悉为囚禁成年男性的荔枝角收押所/资料图片

艾森网消息:就有人拾获惩教署USB手指后,擅自将USB内的资料包括监狱片段,在网上公开披露,法律界人士指出,有人可能已涉嫌干犯盗窃罪及“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名。

香港《大公报》报道,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涉事网民明知是惩教署的财物,仍然拾遗不报,或已构成剥夺他人财产,而未经物主及惩教署批准,贸然将资料放上网,不论其出发点有多崇高,都属极之不负责任的行为,令惩教署及当事人蒙受损失,“在囚人士很可能不想给别人知道自己坐监,甚至企图自杀及打架”,担心将来获释后更生带来不良影响。

他称,有关人士或触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九条,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并可能同时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及可能被惩教署及片段当事人索偿。

政府部门、医院、院校等机构职员遗失USB导致私隐外泄,过去多年屡见不鲜(详见附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早于2011年,向全港公、私营机构发出《便携式储存装置指引》,要求部门和机构制定可使用装置的类型、准许储存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和数量、获准使用人士、可否带离工作场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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