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教授:“两制”不能成违法犯罪护身符
2016-06-21 11:18:38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铜锣湾书店事件主角之一的林荣基,返港向警方销案后两天,就在一帮政客的精心安排下举行记者会,指控内地当局严重破坏“一国两制”。本文认为,一个在内地涉嫌违法犯罪者,其有关做法已经令人怀疑是想用抹黑内地当局的方法,来制造自己在内地是“受迫害”的香港人、或在香港是敢于揭露真相“英雄”的假象。本文根据林荣基在记者会上的有关交代,认为内地当局对其在内地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调查,是合理合法的,是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
林荣基涉嫌违法犯罪
香港《大公报》报道,据报道,林荣基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採取伪装封面等手段,以直接邮寄或由内地涉案人员胡某等人转寄的方式,将书籍销售给内地购书人,并通过在内地申办的银行卡收取书款。对此,林荣基本人也供认不讳,并写下了认罪悔过书。
如果这些报道属实,那么再回答林荣基究竟违反内地什么法律的问题就比较容易了。应该说,内地法律对非法出版物是有明文规定的。2001年国务院颁布《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在内地非法售卖禁书,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林荣基以直接邮寄或由内地涉案人员胡某等人转寄的方式向内地大量销售未经官方许可出版的书籍,并开设内地银行帐户结算书款,已经符合内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第一项构成情况。从现有的报道看,林荣基当时是知道自己在内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据林荣基自己交代,他于2013至2015年期间一直为内地客人邮递禁书到内地,也承认自己过往经常携带禁书过境售卖给内地客人。其间,林荣基曾于2013年被内地海关发现而遭拘留数小时。如果说林荣基在2003年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那么其对2013年至2015年的同样行为一定是明知和故意的;其受到刑事调查也是必然的了。
与李波案捆绑徒劳
林荣基自己涉嫌触犯内地法律销售禁书,去内地时被内地当局拘捕并受到刑事调查,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内地有内地的法律规定,香港有香港的法律规定。两者对有关禁书的法律规定可能有不同,对有关法律是否合理也可以展开讨论,但绝不能因此不遵守内地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如果林荣基回到香港后只是说自己在内地没有受到公正处理,这恐怕未必能够起到足够的轰动效应。一来他已经在内地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写了认罪悔过书。除非他事后声称是受到刑讯逼供(现在看来可能性不大),否则他不能以“在香港无事为何内地有事”作为理由指摘内地当局“迫害”他。二来他于6月14日返港后,立即去警署销案,表明自己不需要香港警方协助。所以,林荣基与政客们都明白:如果要引起轰动或引起香港市民对“一国两制”受到破坏的恐惧,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李波事件重新翻出来炒作一番。所以才会有林荣基在记者会上“帮”李波揭露“真相”,称李波是被内地警方从香港带走,并已将书店联络人资料交给了内地部门。面对这种说法,如果李波保持沉默,就等于是认同林荣基所说的都是“真相”了。偏偏李波不希望林荣基代他发言,也坚决否认林荣基所代言的内容。事实只有一个,应该是相信林荣基,还是相信李波,大众应该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但千万不要再瞎跟从、或者用对内地的偏见去判断。
由此看来,林荣基的记者会应该没有达到有些政客的预期目的。一方面,林荣基披露了自己在内地的所作所为,没想到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而自取其辱;另一方面,在其背后操控的政党也枉费心机,算漏了李波会站出来反驳和澄清事实。所以,那些政客们想藉此机会为自己在九月份的立法会选举造势的愿望可能也落空了。相反,一些人想藉机进一步抹黑“一国两制”政策的企图却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