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后,香港社会展开了讨论和争论,归纳起来,是以下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
讨论和争论的起因,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香港前途问题和拟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没有人预见三十多年后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需要实施“一地两检”。因此,《基本法》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引用。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基本问题,即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反对派的双重标准
其实,十年前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时,类似问题已经产生,解决的办法应当成为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先例。但是,为什么香港的反对派以及某些法律界人士可以接受深圳湾“一地两检”,却反对西九龙站“一地两检”?
《基本法》第十八条限制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深圳湾设立港方口岸区执行香港相关法律,不是等同于在内地执行香港法律,为什么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相关法律,就被视为在香港执行全国性法律?在类似问题的处理上,反对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所采取的是双重标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引用的《基本法》条款中,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七条规定香港土地属于国家,由特区政府管理和出租,针对的是特区政府把西九龙有限建筑面积出租给广东省,供内地有关部门设立内地口岸区。第二条则是纲领性的,据此认为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的安排,是在中央授予特区的高度自治范畴内。有关安排涉及香港和广东省,因此需要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十年前深圳湾口岸“一地两检”所设立的程序,为十年后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所沿用,这是“一国两制”应有之义,是采取同一标准。
特区政府曾经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作为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记者会上称,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没有错。但为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时没有引用?
我的理解是,因为有关安排与《基本法》第十八条无碍,不必中央特别授权。十年前深圳湾设立港方口岸区,毋须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十年后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也就毋须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
反对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对深圳湾口岸“一地两检”和西九龙站“一地两检”采取双重标准,也就是对待“一国两制”和《基本法》采取双重标准。香港一部分居民同意那样的观点和态度。其思想根源,先是“香港优越论”──香港的制度优于内地,香港的法律不仅可以深入内地实施而且应当普及于内地。
十年前就是在这样的观念引领下,他们接受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但是,而今反对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却是基于“香港优越论”的反面──“香港自保论”。面对日益强大的国家主体,反对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明白,欲以香港为基地和管道来“和平演变”国家主体制度,已成空想,他们转而企图阻止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梦想返回九七前的香港。
“香港自保”行不通
近几年,“本土自决”和“港独”思潮泛起,今年元旦反对派游行以“守护香港”为总口号,都是“香港优越论”向“香港自保论”蜕变的反映。
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是不难理解的。但不应当偏离常识做无限推断。大律师公会声明称,西九龙站部分建筑可以出租给内地,香港其他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也就可以出租给内地,这就是违背常识的无限推断。试问大律师公会:如此推理水平能在法庭上打赢官司吗?
在讨论和争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上,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如何解决“一国两制”与时俱进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对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指责中央是以“人治”来解决,这是污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是依据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的一系列有关条款,确保有关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划,不减损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采取“三步走”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是第二步,接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还将进行本地相关立法。至于今后再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则取决于今后新情况新问题的性质,有待实践来回答。
最后必须指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对待国家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来源:大公网 作者:周八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