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昨天在澳门发表了题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特别行政区》的讲话。讲话内容不仅对“一地两检”等当前热点议题具有针对性,对认清和釐定特区未来政制和政治走向更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李飞讲话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是人大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毫无疑问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香港、澳门两个特区也不应例外。
二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区不实行内地社会主义制度,也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但认为人大制度不适用于特区的想法是错误的。
三是要坚决维护国家的宪制秩序和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中央权力无论是用过的或未用过的、是直接行使或是间接行使的,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定的宪制秩序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对待;眼前“一地两检”的决定就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权力的生动例子。
四是说内地法律不在特区实施,指的是体现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法律规范;如果确实是对“一国两制”、特区发展和国家整体有好处的,即使过去没有预料到、没有判断过,今日就可以由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其地位来作出决定。
此外,李飞最后还补充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今后随着国家发展,还会有很多新事物出现,除非过去预料到或法律明确规定的,否则都需要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原则处理,作出有关法律规定或决定。
在这里,何谓宪制秩序、何谓合宪合法,以至戳穿反对派所谓“一地两检”是“人大说了算”的谬论,都已一一尽在不言中,既合法、合情、合理,又坚决、明确、有力,想不称之为“一言九鼎”也难矣。
回归至今已经二十载,“一国两制”也已经实施了二十年,但到今天,反对派有人还要在所谓“违宪不违宪”、“合法不合法”等议题上做文章,还要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作出特区普选必须按基本法规定进行的“八.三一”决定,还要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批准“一地两检”,还要提出特区有所谓的“宪制审查权”,有权按“普通法”审查以至推翻全国人大“一地两检”的决定,甚至拒为《国歌法》和二十三条立法……
事实是,回归二十载,特区多少政治争拗风雨和折腾,根源都在于“宪制秩序”四字上。“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两制”不是“两国”,回归后的香港特区已是国家一部分,港人必须履行国家一分子的责任,尊重宪法、尊重中央对港管治权,遵守宪制秩序、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其宪制地位作出的决定,包括眼前的“一地两检”。日后再有未曾见诸基本法、而对特区和国家发展有利的好东西,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会再按宪制权力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