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网消息:香港《大公报》讯 黄之锋、黄浩铭两人就刑事藐视法庭案被囚提出上诉,并申请上诉期间保释。上诉庭昨日认为黄之锋的上诉具有法律争议之处,故准以一万元现金保释外出,而黄浩铭的上诉申请理据毫无合理可争论之处,遂驳回其保释申请。上诉庭另定于三月五日处理两人的上诉申请。
黄之锋一方认为,案发时黄之锋未满21岁,原审法庭判刑时未有考虑他年轻而酌量减刑。
同时又认为,原审法庭误判黄之锋在旺角清场期间属领导者,因此申请就刑期提出上诉。至于黄浩铭一方则申请对定罪裁决提出上诉,指原审法庭忽略黄浩铭曾尝试离开现场,但被警方阻止才被捕。
律政司一方回应,原审法庭已指明被告两人当日曾鼓动他人对抗执达吏,明显是领导者。论判刑,被告两人同为领导者,黄之锋刑期仅三个月,黄浩铭则判四个半月,可见原审法庭已考虑黄之锋年龄有所轻判。律政司更指出,警方五度发出警告才清场,两名被告却一直留下,反映两人根本无心服从法庭禁令。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听取各方陈词后,直指黄浩铭的上诉理据无合理可争论之处,上诉受理可能性低,决定驳回其保释申请。而黄之锋的上诉理据具有法律争议,有可能获受理,决定批准黄之锋以一万元保释外出,其间不得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