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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抢文件案 律政司提上诉

2018-03-17 21:26:41 信息来源:香港文汇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杜法祖)前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被指于前年11月的立法会会议上,强行抢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文件,交给另一议员朱凯廸阅览,事后被票控“藐视立法会”罪名。案件早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法律争议后,法庭本月初裁定立法会特权法中的藐视罪,不适用于议员身上,控方在研究裁决理据后,决定提出上诉。

裁判官严舜仪接纳辩方的观点,本月5日裁定《立法会 ( 权力及特权 ) 条例》(特权法)第十七( c )条藐视罪,适用于所有立法会及附属委员会,但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的言行,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行应受特权法的保障。严官指特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 二)和第七十九条(七)已足够规管议员言行。

控方昨决定就裁决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长毛”藐视立法会案件将会押后,以待有关上诉有结果后再处理。

控方在庭上指出,由于裁决涉及对于三权分立的宪法争议,故决定申请暂缓案件,并就有关法律观点上诉到高院。辩方不反对押后处理案件,但就申请撤控。严官最后批准押后案件。

裁判官严舜仪早前颁下判词指,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内应拥有言论自由,议员的言论及行为受所赋予的特权保护,故条例适用于限制公众在议会内的言行,以防止会议受到干扰,但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法庭只对立法会内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

干扰议会会议有不同形式,诸如议员离场抗议和叫口号等行为,被告取走政府官员的文件并非唯一干扰会议的形式,法庭不能过分看重此单一事件以决定条文适用范围,但就重申,法庭对于议会内的一般刑事罪行仍然有司法管辖权,议员若牵涉袭击、刑事损坏、勒索等刑事罪行,法庭依然有权裁决议员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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