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27日批准《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该合作安排是香港与内地官员、专家共议多年,以“三步走”方式确立“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决定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惟合作安排详细公布后,大律师公会却即时发声明,质疑人大常委会未提出任何理据去确认合作安排是合宪合法,并形容这决定是回归后在港落实《基本法》的最大倒退。特区政府其后发表声明指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但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同时合作安排是经特区政府和内地多年来反覆研究,绝不存在决定漠视《宪法》、《基本法》或“一国两制”的情况。
大律师公会于3月12日又向立法会提交意见,指“一地两检”无宪制基础,强调立法会无权制订违反《基本法》的法例,若认为可先立法再留待法院裁决是否合宪,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做法。该意见书又指出“一地两检”草案试图将部分特区的领域及司法管辖权剔除,是破坏回归前为香港订立的地域和司法边界。
对于没有《基本法》条文授权的批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曾指《基本法》无列明的事情,不代表香港就不能做,例如《基本法》也没有提及临时立法会;她强调,“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基本法》立法目的,能维持香港繁荣稳定,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
对于《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修例草案》是否有改变香港的地域和司法边界?从客观分析,香港地域于法例通过后并没有像河套区拨入香港那样而改变了;至于所谓司法边界的改变,香港因要在深圳口岸设立入境安排的执法而有先例。
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在第24次会议上决定授权香港特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法律实施管辖。这种便利两地旅客过关的安排,不单在“一国两制”之下有先例,在国际社会如美加和英法也有相关措施;只要大家能理性去看待“一地两检”,这法案只会有利过境旅客,而不损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令人不解的是,大律师公会竟发声明指立法会无权为“一地两检”去立法。熟识香港情况的都知道立法会有立法权;若其订立的法例与《基本法》有所牴触的话,市民可提出司法覆核,甚至推翻该法例。为什么大律师公会反对立法会通过此法?理解《基本法》第158条的都知道,《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大常委会;若日后有“一地两检”的司法覆核案到法院审理,香港终审法院需要按《基本法》规定在最终判决前徵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而人大常委会去年的决定就已经具有坚实法律依据。
看来过往只谈普通法的香港大律师,也开始了解到内地以欧陆法角度去解释《基本法》条文,因而向立法会称“一地两检”立法后待覆核是错误的!这是一个以政治先于法律的考虑?相信大部分立法会议员不为所动而会共同履行立法的职权!
来源:大公网 作者:胡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