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3日晚间发布书面新闻指出,将会同各主管机关持续检讨、研议公告台人禁止任职的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中评社 资料照)
艾森网消息:中评社台北4月3日电 陆委会3日晚间发布书面新闻指出,中国大陆各级组织结构近10年来多有调整,两岸交流情势不断改变,陆委会将会同各主管机关持续检讨、研议公告台人禁止任职的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
陆委会3日晚间针对中国银行招聘在陆台湾应届毕业生发布书面说明,指中国银行为中国大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系其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应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之党政军机构。
陆委会表示,中国大陆国务院设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国家主权基金,并在其下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又持有“中国银行”64%以上股份。
陆委会指出,透过股权结构清楚显示,中国大陆国务院实际上对“中国银行”具有完整控制力。故“中国银行”为中国大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亦即为其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应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之党政军机构。
陆委会强调,台湾民众任职“中国银行”是否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须视其职务是否涉及妨害“国家安全”及利益而论。倘国人于该行所担任者,为该行章程第6条所称之“党务工作人员”等职务,即应认构成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规定;相反地,倘国人所担任者,为该行之“基层行员”、“基层业务员”等,因仅属一般性事务,不涉及妨害“我国”家安全及利益,应认尚不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规定。
陆委会表示,在国际竞争中,人才竞逐及跨国移动是正常趋势,赴中国大陆就业,若不涉及违法,政府绝对尊重人民工作及就业选择权利。惟中国大陆长期以零和思维对台打压,迄今亦不放弃武力攻台,国人担任党政军机关(构)之职务,影响台湾利益甚巨,政府不能不谨慎把关。
陆委会呼吁,赴陆就业仍应留意遵守两岸条例规定,避免担任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职务。
陆委会指出,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禁止公告,系行政程序法所称之“法规命令”,而非“行政规则”。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禁止公告,是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性事项所为的抽象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其性质为行政程序法第150条所称之“法规命令”,得就人民之权利为合理及必要之限制;部分媒体指称为“行政规则”而质疑其相关法律效果,容有误解,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