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在台湾发表支持香港“自决”政治地位的言论,我们到底能否、如何将其绳之以法?
不少人说,他只是假设“反专制”成功之后如何,谈不上犯法。戴耀廷也许并非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倒台,而是假设不再“专制”了、“民主”了,那么各族就能自决。然而,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即使採用“民主制”也还有两个一切的根本:一是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二是各族共建统一国家,包括汉族都不保留自决权。这两点是共和国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即所谓国体,不是协商可以改变的。
民主协商只能得出集体决策最优解,而社会阶级和族群的利益,本是斗争的成果,在现存框架秩序以外的任何改变“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不存在协商的最优解,只是新的斗争。因此戴耀廷所犯的是主张族群间的内斗,分裂中华民族。
另一可能是,他指的“民主”是西式宪制民主,人民关系可以用选票来改变,那么各族就可以自决了。在人民民主主义理论角度,这看似民主实质容许多数欺压少数,例如届时汉族就可以表决全剥夺少数民族的土地,如此则人民共和国名存实亡。当然,可能他根本就假设共和国倒台。这样的假设配以他的“愿景”,有煽动颠覆之嫌。因此,分裂中华民族或颠覆人民民主政权,他二者必涉嫌其一。
笔者认为学术应该百无禁忌,良好的管治和发展需要思想库,而唯有学术自由可以壮大思想库;可是“青年反共救国团”并非学术组织,戴耀廷也不是站在学术角度谈“独立”利弊,而是预设了“独立”这个目标大谈其可行性。不过,我们泛泛的说他“港独”只算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主张割捨一片领土恐未必一定违法,主张民族自决才是要害。说其他的就更没说服力了,只要不是“公民抗命”,一些人认为提出违法主张才可推动法律改变进步。若我们和“港独”的斗争要在法律上展开,就要把他的言行落实到“颠覆、分裂”的一般性政治论述上。这亦是中国《刑法》的用词。
问题是基本法二十三条仍未立法,现行相关法律如“煽动叛逆罪”不适用于司法区外的行为。然而事件发生在台湾,国家《刑法》是适用的,两岸虽然未统一,但内地没有把台湾排除出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故可用《刑法》第一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或一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提出检控。真正问题是,如果国家愿意把戴耀廷缉拿归案,能否要求香港协助?
另外,个人认为,至于他在香港大学的教席,始终是大学内部事务,而现时知识界始终较抗拒上述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因此我们要重头开始培养和吸纳人才,为未来铺路。建制派如何提出合宪、合法的理据,把道理说通,亦将影响新一代人才的归属,若果太空泛化,始终较难争取知识界的支持。
来源:大公网 作者:甘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