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草案三读通过,完成“三步走”的法律程序。但反对派不肯罢休,将矛头直接指向剪布的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声称要向梁君彦提出不信任动议;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则称“一地两检”法律基础会受到司法覆核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经为“一地两检”奠下不可挑战的法律基础,有何司法覆核的空间?基本法和立法会议事规则明确赋予立法会主席“主持会议”的职权,主席忠实履职,何错之有?反对派欲借司法狙击阻碍乃至推翻“一地两检”,同时对梁君彦兴师问罪,说到底只是延续争拗的政治动作,毫无法理依据,注定徒劳无功。
“一地两检”草案获通过,反对派诬为“香港最黑暗的一日”,扬言“不会放弃,永不认输”,把矛头首先指向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以联署信指责梁君彦限时辩论没有法律理据,违反议事规则,剥夺议员发言权利,不适合再出任立法会主席一职。梁君彦运用主席权力,维持议会秩序和效率,合法合情合理,反对派议员的无理指控,根本是故意误导舆论。基本法第72(1)条规定立法会主席有“主持会议”的职权;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对于未订明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是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基本法和议事规则已清楚授权主席控制会议进程的权力。
主席规定限时辩论并非新鲜事物。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曾在主持审议财政预算案的拨款条例草案时,多次实行限时辩论。2014年梁国雄就立法会主席剪布的司法覆核案中,终审法院确认,立法会的议事秩序、有效运作就是以主席的权力及议事规则来主导,确立了主席剪布的合法性。真相越辩越明,梁君彦限时辩论有先例可循,合宪合法,“没有法律理据”、“违反议事规则”、“剥夺议员发言权”的指控,完全是罔顾法理,强加罪名。
有“法律精英”坚持质疑“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暗示可透过司法覆核挑战,向本港法庭寻求指示,等同向反对派“教路”,以司法程序狙击“一地两检”,甚至欲借法庭裁决推倒“一地两检”。这未免一厢情愿,更是挑战人大决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香港实行“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为“一地两检”奠下稳固的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指出,“『一地两检』的安排是符合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具宪制性地位,是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解释权及法律实施监督权,就安排与基本法有否相抵触,常委会作的决定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有如同当年通过基本法一样,决定是不容质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以司法覆核挑战人大决定、质疑“一地两检”合宪性的行为本身,从法理上就不具备合宪性。
同样在2014年梁国雄诉立法会主席案中,终审法院确立了对立法会的“不干预原则”,并认为如果议员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会主席的决定不满就可以随时提出司法覆核,“会严重影响立法会有序、高效、公正的审议与工作程序”。反对派明知“一地两检”本地立法经得起考验,因此陈淑庄指“一地两检”关注组成立至今从未商议过司法覆核,莫乃光则称“民主派不会轻易作司法覆核”。
要求梁君彦下台、对“一地两检”司法覆核,均没有法理依据,反对派心知肚明,明知不可为也要死撑,真正的目的在于拉长“一地两检”的战线,继续政治争拗、捞取政治利益。
来源:香港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