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委员各6人,任期5年。所有委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中,香港委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包括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的法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后发回;在增减涉及基本法附件三、即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例时,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会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及特区政府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条,则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解释基本法条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在修改基本法时,有关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会先由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除履行职责的正式会议外,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每年都会召开一些非正式的会议,就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