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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游行拒遵安排囚一年 造成混乱监禁5年

2018-06-29 17:12:03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公安条例》,每个组织公众游行者或代替其行事者,须遵从警方所加入的条件,否则即属犯法,可罚款5,000元及一年监禁,倘造成混乱更可监禁5年。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警方规定不能以东角道作为起步点是基于公共安全,因为东角道地势狭窄,不适宜多人聚集,更可能会影响救护车通行救人等。

尽管民阵试图偷换概念,将自设的“起步点”形容为“中途加入”,马恩国说,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五条,每一个组织公众游行者或代替其行事者,必须遵从警方所加入的条件,否则即属犯法,可处以二级罚款及一年监禁。

倘扰乱秩序可囚五载

他续说,倘游行造成混乱,据《公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个原来是合法的集结,倘发生扰乱秩序或者令人害怕他们会破坏社会安宁即属犯法,可被判5年监禁。

执业律师黄国恩指出,民阵践踏法治,自设多个“起步点”,企图煽动市民违法,完全是违法“占中”思维,就是罔顾他人利益和安全,视法律如无物。警方应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而拟参加游行的市民亦应有所警惕,以免误堕法网。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傅健慈批评,民阵煽动市民以“打游击”方式在不同地点起步,明显是意图造成混乱,刻意破坏社会安宁,有意扰乱警方维持公共秩序的部署和能力,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警民冲突。他说,人人都有游行的合法权利,但也有义务守法和维持社会安宁。如现场情况恶化及严峻,参加游行者可能会干犯《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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