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滥用司法覆核 必须受到谴责
2018-08-27 20:03:08 信息来源: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点击量:
香港法律援助署去年9月发出命令,指号称“长洲覆核王”的郭卓坚在过去3年内申请法援进行司法覆核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决定未来3年内不受理任何他提出关于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郭卓坚其后就此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庭指郭应先向署方提出上诉,故拒受理覆核。郭其后向上诉庭就拒受理覆核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庭近日颁下判词驳回其上诉,指郭不按法定机制向署方提上诉是“咎由自取”。郭庭外称还会继续就本案上诉,大有“不到黄河心不死”之味。郭可以如此玩转司法程序,也是令人十分纠结的。
配合“为反而反”肆意滥用
“长洲覆核王”属于褒义词还是贬义词,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反对派的眼中,郭可能是一个司法覆核的“勇士”,因为他符合反对派“为反而反”的策略;但在广大市民的眼里,郭只能被视为滥用纳税人钱财的“滥诉者”;其为反对派无事生非的行径,充其量只是一枚反对派滥用司法覆核程序、阻碍政府施政的棋子。
《基本法》第35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香港市民的诉权和司法覆核权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中国人讲究“度”,讲究利益平衡。诉权不能被滥用,司法覆核权也不能滥用,否则就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司法覆核之滥用,可能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人滥用;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有人试图用数字说明司法覆核获得通过对比率低,因此司法覆核没有被滥用。这只能说明问题的一个方面。审查门槛提高或许会减少滥用,但也不等于滥用现像不存在。更何况,如果申请人不计输赢,一味将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拿去司法覆核,试图阻扰政府的合理决策、阻延民生及制造舆论,这就是滥用司法覆核程序,也是宽泛意义上的滥诉。
自2006年起,郭卓坚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超过30次。其“滥诉”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无理申请法律援助,试图用纳税人的钱跟政府打官司、进而推翻那些明显利民、利社会的施政决定;二是无理司法覆核,仅以近期一宗申请为例,便可以看出“滥用”之程度。今年三月立法会补选刚结束,郭卓坚就迫不及待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取消郑泳舜宣誓就任议员的资格。而其申请司法覆核的理由更是令人匪夷所思,认为郑泳舜所属的民建联主张“民主建港”,等同提倡“港独”,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难怪法院要毫不犹豫拒绝其覆核申请。
法援署认为郭卓坚滥用法律援助服务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法律援助规例》(第91A章)第11条,凡有人重复申请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长觉得其行为构成滥用《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在三年内不予考虑该人提出的任何申请。根据郭卓坚提供的法援署文件副本,他于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共21次无理申请法援失败,足以说明郭属于无事生非,唯恐天下不乱之人士。
郭滥用司法覆核的背后是反对派在推波助澜。郭本人是反对派的一分子。据报道,他曾代表民主党参选长洲南区议会选举;他多宗申请司法覆核的案件,都由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等人协助,并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出任其代表律师。反对派不仅试图通过郭的司法覆核申请阻扰政府的施政,一旦郭获得法律援助,还可以向其指定的代表律师支付打官司到终审法院的费用,可谓“两全其美”。
政府须研究制裁“滥诉者”
属于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国家均反对滥用司法救济权,一旦滥用可构成侵权行为。香港法院也会针对“滥诉”发出禁止令,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是,这些“滥诉”基本上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行为。香港法院对滥用司法覆核程序的申请人,除了拒绝申请外,顶多是裁定其负担诉讼费用,缺乏足够的威慑作用。郭虽然声称多年来的讼诉共欠逾千万港元讼费,但表明“没钱还”,声称不担心:“最多也就宣布破产”。看来有必要研究类似对付民事滥诉的制裁措施。
有人说司法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而维持这种公共产品的质量取决于两个要件:一是司法效率,二是公帑妥善使用。香港的滥诉者出于“为反而反”的政治目的,肆意提出司法覆核,不仅对司法效率及原则构成严重损害,也对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造成严重的损害。香港政府和法院必须平衡市民监督政府和司法覆核之权利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控制和制裁滥用司法覆核者。
作者:顾敏康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江智汇”副会长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