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公民党成了李卓人的“竞选经理”?
2018-10-27 19:00:23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昨日否决了一项由公民党提出的动议,即针对选举主任DQ刘小丽的决定进行“休会辩论”。否决的结果其实毫不意外,全因公民党所提出的休会辩论理由实在太可笑,不仅无理,更是完全漠视法律规定。然而,相较於否决该项动议本身,值得公众思考的更重要一点在於,为什麼公民党选择在补选进行期间提出这麼一个动议?是要替刘小丽“鸣冤”、还是要替李卓人“助选”?现在市民忧虑的是,有人意图利用立法会的资源,去替李卓人助选,这是对选举公平公正的破坏。
“休会辩论”与“竞选工程”
10月12日,选举主任作出取消刘小丽参选资格的决定。反对派当晚立即举行示威活动,但应者寥寥。之所以有这样的尴尬局面,除了公众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期的原因外,更重要一点在於,市民对这场由刘小丽以及“泛民”一手导演出现的政治骚已经感到极度厌烦。过去两年来,刘小丽公然违法宣誓,其后“泛民”又以“上诉”、“撤诉”、“Plan A”、“Plan B”等等手段,玩弄司法程序、欺骗选民。这些幕后的政治手段与操控,实是对民主二字的亵渎。
因此,儘管“泛民”不断攻击选举主任、攻击特区政府,但都无法引起公众的认同。而种种形势显示李卓人的选情并不乐观。在此情况下,作为一直在幕后操控所谓“民主选举”的“泛民”,必然需要採取一些“配合”李卓人竞选的行动。在这一背景之下,就出现了公民党的“休会辩论”动议。
郭家麒去信内会声称根据《议事规则》第16(4)条,动议休会待续议案,以就刘小丽被取消参选资格一事,“讨论选举主任的决定与《基本法》订明香港居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係。”郭家麒声称,《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质疑,该些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只应取决於选民选票之上,而非选举主任或政府筛选,云云。
公民党上述动议的理据,实在是让人感到可笑,当中错谬有二:
第一,意图抹黑选举主任的决定“违法”。实际上,选举主任的权力,是源自选举条例所授,并不存在“无权”或者“越权”的情况。郭家麒对此不可能没有认识,因此他故意要在休会辩论的语言上作文章,意图将选举主任塑造成一个破坏香港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的“邪恶”形象。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显然不是真的要“讨论”什麼和什麼之间的关係,而是要“抹黑”。
第二,故意曲解基本法与人权法的关係。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成香港的最高法律依据,基本法对香港居民所享有的选举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常识告诉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必须也不可能不受到限制。郭家麒所谓的“选举权”只应“取决於选民选票之上”,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认识,歪曲了选举权的基本概念。实际上,全世界都有对选举资格进行“确认”的步骤,在符合最基本的要求后,再由选民投票决定,而这一决定也不可能受到选举主任的影响。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硬生生被郭家麒混为一谈,意图误导公众。
“误导公众”与“假公济私”
选举权、选举资格、选举主任的权力,这三种概念,在香港现行法律体系裏,已有十分清晰的规定,也有众多的判例。今年二月,陈浩天就自己被DQ的决定提出上诉,高院法官判其败诉,判词已经对相关权力作了清晰的说明,并不存在所谓的“不清晰空间”。公民党的一名创党成员就是陈浩天的代表律师,郭家麒又岂会不知道这些。明知如此,还要提出所谓的“休会辩论”,目的也就无法不让人质疑了。实际上,正如建制派立法会议员所指出的那样,在立法会补选期间提出休会辩论,根本就是在替刘小丽“替身”李卓人进行“助选”。反对派有人意图利用立法会的资源及名义,去干预甚至影响正在进行中的立法会补选的公平与公正。事实上,儘管郭家麒并没有直接提及李卓人的名字,但谁都知道“小人组合”,两人根本就是同一个“化身”。公民党替刘小丽“申冤”,就可以得到替李卓人“助选”的效用。
公民党或许自以为聪明,但实际上是极其愚蠢的举动,等同於暴露自己假公济私的真面目。公众会发现,原来公民党是在“假清高”,真实身份不过是李卓人的“选举经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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