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反对派何曾关心过商界利益?
2019-05-27 20:30:0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反对派让人不屑的地方,除了他们为了一己私利,甘愿充当外国势力的“带路党”之外,便是他们无比伪善。以近日他们反对修订《逃犯条例》为例,他们便不断宣称,修例将会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部分港商和外资会因此撤资,最终影响香港经济。有趣的是,反对派过往不是一直扣特区政府的帽子,指政府跟商界“官商勾结”,制定的政策往商家倾斜吗?他们为何又突然间,要把政府包装成罔顾商界利益呢?
究其原因,这是反对派挑拨离间的手段。毕竟,反对派在立法会之内议席并不过半,所以他们需要分化建制派当中的商界代表,使他们误以为修例会损害商界的利益,甚至是人身安全,从而使他们动摇立场,藉此扳倒修例。
反对派分化的其中一个方法,便是四出去造谣,让商界误以为修例之后,将会“无故”被送返内地,财产则被冻结或充公;即使没踏足内地,没在内地经营生意,但在香港触犯内地法例,也有机会被移送内地受审。部分商界人士信以为真,也跳出来喊话,声称商人在内地若曾“被迫行贿”,也有机会被移送内地。
很明显,有些人知道部分商界人士不熟内地法规,所以四出妖言惑众。根据内地《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担心曾经“被迫行贿”而被移送内地受审,只不过是杞人忧天。至于未曾踏足内地,也不会因为在香港触犯内地法例,而被政府羁押再送回内地受审。
首先,根据政府提交的《逃犯(修订)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条例修订后政治、种族、宗教等案件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是移交请求的先备条件,即移交请求所涉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请求方和被请求方都构成犯罪,而且是在《逃犯条例》附表1中开列的罪类所描述和涵盖的罪行,而有关罪行可处以超过三年或更高的刑罚才适用。是故,若在香港所触犯内地法例,该行为在港根本不构成罪行的话,便不可能被移交。
分化商界是引入外力手段
其次,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早前已经提出,修例之后将奉行“港人港罪港审”的原则。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是故,任何在香港涉嫌犯罪的人,即使其行为同时触犯香港本地法律和内地法律,只接受香港法律的审判,不会移交内地,根本不用担心。
由此可见,修例将损害商界利益,或者是危及商人们的人身安全,只不过是反对派的分化手段。实际上,反对派从不关心香港的营商环境,否则他们在修例问题上,为何要危言耸听,增加港商或外资的疑虑?为何他们要到外国“告洋状”,甚至怂慂美国借助今次特区政府修例,作为修改所谓“美国─香港政策法”的借口?
这一边厢借外国的手,意图破坏香港经济,另一边厢又扮作关心香港的营商环境,反对派的所作所为,正一是“神又系你,鬼又系你”矣。
作者:文兆基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