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后出门打工 哥哥替还钱反被债主告上法庭
2016-06-04 17:16:20 信息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发布者:看龙江点击量:
东北网6月3日讯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经过法官的辨法析理,当事人撤回起诉。
泰来县的王某因春耕生产用款向李某借款1.5万元,约定年末还款。但秋收后王某却外出打工,哥哥王某某受其弟王某的委托,将王某的土地转包他人,并用转包费1万元偿还了李某的借款。时隔两年,李某不见王某偿还剩下的5000元钱,又因上次还款人是王某的哥哥王某某,于是李某起诉王某的哥哥偿还余款5000元。庭审中,王某哥哥辩解自己并不是欠款人,只是代其弟偿还了1万元借款,以此不同意偿还借款。
法官向原告李某释明,王某哥哥是受王某委托代他偿还部分借款,并不是将债务转移到哥哥的名下,如债务转移到哥哥名下,应通知被告,也应需原告李某同意。就本案而言,王某的哥哥不是实际借款人,债务未转到其名下,最终,李某当庭撤诉。
法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做出解释:“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如果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那么原债务人已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