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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6-04 22:04:1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础保障、完善系统治理,确保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地方配套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区、县(市)政府要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乡镇(街道)要由担任党委(党工委)委员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的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专门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照单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照单检查”制度,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3.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推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4.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职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

5.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功能。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置专职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安监局局长兼任。

6.成立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部门班子副职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加强煤炭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优化煤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结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8.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工作职责,明确和落实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9.改革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

10.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市和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措施。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设立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领导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化建设,设立安全总监专业管理岗位。按照一类不少于25人、二类不少于18人、三类不少于13人的标准,配备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人员,如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相应增加监管力量。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各地区可根据有关规定,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相关待遇。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执法监察机构分区域执法模式,强化对辖区安全生产的执法监察,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全覆盖。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执法。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要在接受属地监管的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11.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设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职能。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官制度。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国家和省联动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及现场移动指挥平台。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2.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依托市安监局内设机构,采取加挂牌子方式,设立市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专门负责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重点约谈、闭环管理的巡查工作机制。

13.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在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考核评价中的分值权重。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实施严格的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达标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不得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14.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市和区县(市)两级负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输油管道、城市燃气(含长输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5.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制定网格员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等网格运行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对象动态监管档案,实现全过程留痕。

16.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

17.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责任清单,日常工作照单履责、发生事故照单追责、任内责任终身追责。严格非法违法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明显或一定期限内存在重大隐患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党委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党纪党规追究责任。修订完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18.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一致性审查,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衔接融合。加快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19.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建立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明确企业类别、等级和检查频次,推进执法规范化、检查常态化。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20.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实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机制,认真对待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21.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健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加强检验检测、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履职优秀者给予奖励,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坚持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调任有关规定,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任职,提升安全生产专业化监管水平。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通过公开招录、遴选、选调、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拔矿山、化工、职业健康等专业人才,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22.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相关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并依法及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依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措施。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五)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2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律性特点,制定四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等。高危项目审批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立项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从事运行。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和工艺技术的项目,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构建与国家和省互联互通的市、区县(市)两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24.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点清单、隐患排查清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风险管控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依托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平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建设。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25.完善隐患治理监督机制。督促企业明确排查事项、重点部位和检查频次,实现企业对标排查、部门对标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企业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与监管执法有机统一。以矿山(矿山塌陷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水上、旅游、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冰雪建筑、棚户区、老旧房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要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6.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构建系统性、现代化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城市安全风险周期性评估机制,科学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规划、技术等措施,控制新增风险,降低和消除存量风险。严格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渣土堆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建筑等的检测维护,提高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安全监管、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强化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7.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年度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2016—2020规划,纳入《“健康哈尔滨”2030发展规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开展以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实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级全覆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县级全覆盖。按照国家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8.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化工企业搬迁、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及重大灾害治理、落后产能淘汰、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推广等支持力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9.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并加大对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大数据”利用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30.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区域、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执法等提供专业评估和技术支撑服务。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检测等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订单、协作模式购买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31.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32.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学习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每3年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1次集中轮训。开展安全生产失职追责警示教育,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和高危行业职业培训中安全教育的比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企业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格局。在各级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节目、栏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冰城行、交通安全日、消防安全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专题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搜集、回应工作机制,按照“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作用,做好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对接,完善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任务落实。成立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专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增设专人负责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抓好统筹协调。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等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定期通报、督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落实台账和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办理时限、质量要求、考核指标等,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

(四)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宣讲团,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宣传讲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入推进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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