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政府有法可管 中华民国政府纵容?
2016-06-17 17:57:09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台湾民政府未依法办理设立,却长期从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政治性活动,已违反人民团体法。律师林宪同指出,台湾民政府是非法组织,处理台湾民政府则是非常明确的行政案件。马政府时期对於台湾民政府不曾有过任何具体处理作为,如今蔡政府依然消极不作为,人民不禁要问:政府安在?
《中时电子报》报道,林宪同文表示,台湾民政府一再对外宣称:他们是依据国际公法上的《战争法》暨受到美国二战时期“军政府”的承认与授权;他们是以二战战胜国地位而在台湾地区组织一个“脱离於中华民国主权与政府管辖的‘台湾人民政府’”云云;以上宣传作为是否也会构成《刑法》第二章第103条以下的外患罪?答案是:不能!因为刑法认为:“‘不能犯’无罪”,其各种作为又不构成外患罪。
林宪同指出,虽然不能用刑法究办台湾民政府,但台湾民政府未依法办理设立却从事各种政治性活动,确实已违反人民团体法,内政部应该立即采取的处理作为有三:一是政策性宣示台湾民政府是非法的政治性团体。二是依《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命令解散暨告知同法第61条第1项之刑责。三是饬命地方政府协同办理解散之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