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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回应“房地产到期”:补缴地价35%仅针对特殊情况

2016-04-19 10:48:21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近期温州市区部分市民发现持有的土地证面临土地年限20年到期,要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与此同时,深圳在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近日也被媒体广泛提及。4月18日晚6时许,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文称,《若干规定》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的问题。

《若干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表示,深圳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第一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在深圳,像国际商业大厦这样使用“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1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表示,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的陆续到期,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

该委表示,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续期补缴地价要分时间节点

目前,深圳市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除了“深府【2004】73号文件”针对的特殊情况,其余的则是以“1995年9月18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昨天,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介绍,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

1996年,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在该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不过,针对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表示,目前该市仍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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