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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 产假拟增至178天

2016-09-28 12:32:35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南都讯 记者吴璇 见习记者向雪妮通讯员任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惠及广大初婚家庭。但原条例中,对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正是明确了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将原条例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并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

女职工产假或延长50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现行的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广东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绝育夫妻复通不用再审批

新的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原条例中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另外,按照原条例,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正案草案则对该基数明确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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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生育包括以下情形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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